中新网重庆5月30日电(银雪 宋彩扬)30日,重庆黄昌华等18人涉黑案在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黄昌华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非法买卖枪支罪、贩卖毒品罪、开设赌场罪、妨害作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八项罪名,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处罚金11.5万元,并鉴于其所犯罪行为极其严重,又系有组织暴力性犯罪且系累犯,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法院查明,2003年至2009年,黄昌华在重庆市涪陵区通过收小弟方式,形成了以黄昌华为组织、领导者,以蔡光勇、胡廷伟、王建勇为积极参加者,以陈云飞、黄昌林、陈超等人为参加者的结构紧密、有严格组织纪律的违法犯罪组织。该组织通过实施开设赌场、在其他赌场内放高利贷、到娱乐场所强占干股、在娱乐场所贩卖毒品等违法犯罪活动,具有了一定经济实力,仅开设赌场、放高利贷和贩卖毒品就非法获利10万余元。
该组织在重庆市涪陵区、南岸区等地,多次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曾3次实施故意伤害犯罪致1人死亡、4人轻伤,4次实施聚众斗殴犯罪,还多次实施非法买卖枪支、妨害作证、贩卖毒品、容留他人吸毒、开设赌场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破坏了当地的正常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法院认为,黄昌华的行为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作为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领导者,应对该组织的全部罪行承担责任,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对该组织的积极参加者王建勇、胡廷伟和徐陵、蔡光勇、曾祥明决定执行死缓、无期徒刑和8年至19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共计13.3万元;对邓波、陈合江和陈超、陈云飞等11名参加者分别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和5年至13年6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共计212.7万元;以故意伤害罪对被告人李强判处有期徒刑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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