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沙湾5月31日电(梁琼先 李艳丽)记者31日从四川乐山市沙湾区法院获悉,该院就两幼童玩耍致残的民事赔偿案件做出判决,判决7岁幼童邓某的父母承担10%的责任,并赔偿6岁幼童吴某损失1万余元,依法驳回吴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查明,2009年8月,6岁幼童吴某的母亲陈某骑自行车载着吴某去上班,行至被告邓某(7周岁)家外的公路上时将吴某放下独自玩耍,自己则去打工,吴某便一个人去邓家找邓某玩耍。
邓某父母做废品回收生意,当吴某到邓某家时,邓某的父亲正在收废品,邓某的母亲则和一亲友在家中聊天,两人都没有发现吴某的到来。吴某在废品堆中找到喝饮料的吸管和泡沫,便和邓某出去玩耍。
随后,听到小孩的惊叫声,家长赶到时发现吴某的眼情被戳伤,吴某的伤情经司法鉴定评定为7级伤残。双方父母就小孩吴某的受伤赔偿事宜经多次协商无果,2010年9月,吴某将邓某及其父母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0万余元。
由于案件当事人吴某长时间在医院治疗,吴某和邓某又属于年纪较小的儿童,事发时双方父母均不在现场,又没有其他目击证人,两小孩对案件事实也陈述不清,造成该案先后三次开庭审理都无法查清事实的真实面目。
最后,法院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原则,当事人吴某无法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眼睛受伤确系邓某所为,为此吴某应承担举证不利后果。同时,吴某的母亲陈某将不到6周岁的吴某放到公路旁玩耍,没有向邓某的父母及其他亲邻说明是否需要帮忙照看吴某,本身就存在很大的失误和危险,吴某的母亲对吴某没有尽到监护责任,应承担主要的责任。而吴某到邓某家玩耍,邓某的父母虽然没有帮忙照看吴某的义务,但其二人对家中回收的废品疏于管理,致使未成年人吴某随意拿到,从而造成悲剧的发生,邓某的父母也存在一定的过错,应承担次要的责任,法院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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