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昨天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等八项罪名,判处重庆涪陵一涉黑案主犯黄昌华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11.5万元。鉴于其所犯罪行极其严重,又系有组织暴力性犯罪,且系累犯,根据其犯罪情节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法院查明,2003年至2009年,黄昌华在重庆市涪陵区通过收“小弟”的方式,形成了以黄昌华为组织、领导者,以蔡光勇、胡廷伟为积极参加者,以陈云飞、黄昌林等人为参加者的结构紧密、有严格组织纪律的违法犯罪组织。该组织通过实施开设赌场、在其他赌场内放高利贷、到娱乐场所强占干股、在娱乐场所贩卖毒品等违法犯罪活动,具有了一定经济实力,仅开设赌场、放高利贷和贩卖毒品就非法获利10万余元。
该组织在重庆市涪陵区、南岸区等地,多次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三次实施故意伤害犯罪致一人死亡、四人轻伤,四次实施聚众斗殴犯罪,还多次实施非法买卖枪支、妨害作证、贩卖毒品、容留他人吸毒、开设赌场等违法犯罪活动。在涪陵区称霸一方,欺压群众,损害了当地群众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严重破坏了当地的正常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法院认为,黄昌华的行为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作为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领导者,应对该组织的全部罪行承担责任。
法院对该组织的积极参加者王建勇、胡廷伟和徐陵、蔡光勇、曾祥明决定执行死缓、无期徒刑和八年至十九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共计13.3万元;对邓波、陈合江和陈超、陈云飞等11名参加者分别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和五年至十三年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共计212.7万元;以故意伤害罪对被告人李强判处有期徒刑两年。(记者刘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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