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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判定首例环境公益诉讼案 罚款成救济专项资金

2011年05月31日 18:45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中新社昆明5月31日电 (记者 杨洋)云南省高级法院5月31日在此间向媒体通报,该省首例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已于日前审理完结,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云南省高院新闻发言人田成有表示,至今年4月,云南省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共提起两件,本案是云南省环境保护审判庭受理的第一起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审结的意义在于为云南省构建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提供了重要的司法实践和经验。

  田成有认为,较之此前内地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在这次诉讼中,法院采用了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承担方式,二审判决被告向“昆明市环境公益诉讼救济专项资金”支付430万元人民币的判决。这是目前中国内地环境公益诉讼案件中最大金额的民事赔偿,其社会影响大,对环境污染危害行为的企业与个人行为起到一定的司法震慑力和教育、引导作用。同时,二审判决确定将赔偿金支付给昆明市环境公益诉讼救济专项资金,该资金也是中国内地第一例有关环境公益诉讼的专项资金。

  本案经办法官介绍案情,被告昆明市三农农牧有限公司、昆明市羊甫联合牧业公司自2008年6月起,在环保治污设施未通过竣工验收的情况下,陆续将承包的养殖用地分割发包给200余户生猪养殖户从事生猪养殖至今。从而导致养殖废水渗入地下水系统,严重污染了嵩明县杨林镇大树营村委会七里湾大龙潭水,致使长期以来依赖该龙潭水生产、生活的大树营村委会相关村组人畜饮水发生困难。

  污染事故发生后,昆明市环保局委托有关机构对被污染的大龙潭饮用水源治理成本进行核算,结论是该饮用水源治理工程投资363.94万元人民币,年供水成本53.27万元。2010年,法院一审判决污染企业支付赔偿金合计4304620元。两被告不服,向云南省高院提出上诉。

  云南省高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之规定,上诉人应当在环评验收后,才能开展经营活动,但到目前为止,上诉人仍未通过环评验收,其生猪养殖行为仍然属于违法生产。上诉人两公司系实施污染大龙潭水侵权行为的共同侵权人,都应承担责任。(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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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闻育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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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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