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规定 原告在刑案审结后另行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 法院应不予受理
1993年,年仅6岁的甘林在广州火车站附近被人贩子拐走。2009年,他终于与亲生父母相认。人贩子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事后,甘林与父母一起再诉人贩子,索赔17万元精神损失费。昨日,该诉讼被广州市海珠区法院一审驳回。甘林一家表示将要上诉。
甘林和父母一起向人贩子索赔17万元的精神损失费,同时,还要求索赔28元的新衣服钱——因为这件新衣是甘林的妈妈买给他的,他第一次穿上新衣的当天便被拐走。
法院认为,人贩子邱文龙的犯罪行为已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及罚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出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问题的批复》的规定,三原告在刑事案件审结后,另行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法院应不予受理。故原告要求被告邱文龙赔偿精神损害损失费17万元,法院不予支持。至于原告要求赔偿衣服的损失28元,邱文龙表示同意,法院予以支持。该案100元的受理费则由甘林一家承担90元。
对这个判决,甘林的母亲杨治芳当即表示难以接受:“孩子与我们骨肉分离17年,这17年,我们到处寻找,不知道孩子是死是活,这样的煎熬是外人没法体会的……这样子判,好像我们受害者就应该受害一样!”甘林和父母都表示将会上诉。
对此,代理律师蔡险峰认为,判决适用法律不当,应适用《侵权责任法》。其中第22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蔡险峰还说:“现在有一个现实,公诉以后再提民事赔偿很难,好像判了刑就够了。但受害人的损失,却难以补偿。如果判决要人贩子赔偿,今后犯罪分子再做这些事时,就不仅要考虑坐牢风险,还要考虑赔偿责任。” (记者林霞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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