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6月3日电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今日在其官方网站公布《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并公开征求意见。《办法》拟规定,300人以上的企业应依法设立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300人以下的企业,可以设立调解委员会或由职工和企业推举调解员,开展调解工作。未成立调解委员会,且劳动争议或群体性事件频发,影响劳动关系和谐,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企业,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
当前,企业内部尚未普遍建立劳资双方沟通协商机制,劳动者的诉求表达渠道不畅。为解决这一问题,《办法》对协商的主体、方式、时限、效力等作出具体规定。同时规定“劳动者可以请工会或委托其他组织和个人协助其进行协商,工会也可以主动参与劳动争议的协商处理,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办法》着力推动企业内部调解工作网络建设,规定,“300人以上的企业应依法设立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300人以下的企业,可以设立调解委员会或由职工和企业推举调解员,开展调解工作”。同时规定:“有分公司、分店、分厂的企业,可以根据需要在总部和分支机构分别设立调解委员会。调解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在车间、工段、班组设立调解小组”。建立小额简单案件由企业分支机构调解委员会处理,疑难复杂案件由总公司(总厂、总部)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处理的分类处理、分级负责、上下联动的工作机制。
《办法》规定调解委员会除了具有调解劳动争议,聘任和管理调解员的基本职责之外,还规定了调解委员会具有“建立争议预防预警机制”、“督促当事人履行调解协议”两项职责(第十四条)。充分体现了预防为主的原则,同时也为调解协议的履行提供了制度保障。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办法》明确规定“调解委员会主持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同时,为了增强调解协议书的执行力,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后,可以共同向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仲裁委员会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对合法有效的调解协议出具仲裁调解书。一方当事人在协议期限内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办法》规定了劳动关系三方对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工作的指导职责,即“共同指导辖区内企业调解委员会的组织建设、制度建设和队伍建设;组织调解员参加劳动法律政策知识、调解技巧等专业培训,提高调解工作能力;对辖区内企业调解委员会设立情况进行登记管理,对争议处理情况进行汇总分析”。
为保障《办法》的贯彻实施,增强《办法》的强制力,《办法》规定“未按本办法成立调解委员会,且劳动争议或群体性事件频发,影响劳动关系和谐,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企业,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同时规定,“调解员在调解过程中存在严重失职或者违法违纪,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行为的,调解委员会应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予以解聘。造成严重后果的,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以加强对调解员的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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