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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三地同时宣判三起知产刑案 9被告人获刑

2011年06月03日 16:49 来源:人民法院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今天上午同一时间,黑龙江省哈尔滨、大庆、牡丹江三市法院对3起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案件分别进行了公开宣判,被告人李业宁被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20万元,并撤销前罪缓刑,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40万元;被告人马树海被大庆中院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5万元;被告人孟凡民、苏玉香、孟祥伟被大庆中院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各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一年和缓刑的刑罚,还分别并处罚金7万元、4万元和3万元。其他2起案件的4名被告人也被处相应刑罚。

  大庆中院审理查明,2009年3月,被告人李业宁和被告人马树海商定,由马树海从李业宁处购买假冒注册商标的香烟后销售。

  2009年3月至2010年7月期间,李业宁组织被告人孟凡民、孟法言(另案处理)、孟祥伟向马树海、苏玉香贩卖价值34万余元的假冒“哈尔滨”、“哈德门”、“长白山”等注册商标的香烟640余件,其中李业宁、孟凡民销售金额达344196.6元,孟祥伟销售金额达101180元。被告人马树海、苏玉香从被告人李业宁处购买假冒注册商标的香烟后,于2009年11月至2010年7月,向大庆市各超市、商店、个人贩卖,销售金额达271905元。

  2010年7月21日,大庆市公安人员和烟草专卖局工作人员在被告人马树海的库房内,起获假冒注册商标的香烟5232.8条,价值122037.2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业宁、孟凡民、孟祥伟、马树海、苏玉香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予以销售,李业宁、孟凡民、马树海、苏玉香销售数额巨大,孟祥伟销售数额较大,其行为均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李业宁在缓刑考验期内再犯罪,应撤销缓刑,数罪并罚。 (记者 唐凤伟 通讯员 段春山 姚孟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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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邓永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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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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