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是村委会主任,一个是村里的报账员,两人将村里收缴的村民宅基地款随意挪用,为自己的亲属从事经营提供方便。今天,河南省博爱县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了判决。
法院审理查明,博爱县月山镇前庄西村妇女王某从2004年担任该村报账员,王某某从2008年起担任该村村委会主任。2009年12月,王某在收取本村一户村民缴纳的20000元宅基地款后未上交,利用职务之便,私自将款项借给丈夫的弟弟从事服装经营活动。案发后,款项已追回,并退还镇会计工作站。2010年2月,王某在收取另一户村民缴纳的15000元宅基地款后,利用职务之便,将款项私自借给其丈夫从事面粉经营业务。案发后,款项已归还。2009年5月7日,身为村委会主任的王某某为归还自己在信用社到期的20000元贷款,与王某预谋后,将月山火车站铁路附着物赔偿款20000元挪用,用于归还个人贷款。案发后,该款项全部归还。
法院审理认为,王某、王某某分别担任报账员和村委会主任,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数额较大,已构成挪用公款罪。案发后,两人积极主动归还挪用的公款,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王某某免予刑事处罚。
(程贵忠 杨维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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