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太原6月3日电(赵静)记者3日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经该院二审裁定,太原市水务局原局长都洁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0年12月,万柏林区法院一审以其受贿35万元、贪污26.88万元人民币,判处有期徒刑15年。
经查,2008年6月至2009年9月间,都洁以自己购房、缺钱等原因分别收取清徐县水务局局长成某20万元、任太原市西山地区水土保持监督站站长的王某10万元,又以提拔下属之名收取时任太原市水利勘测设计院副院长的王某3万元、市水务局下属事业单位的一名员工2万元。此外,2008年6月10月间,利用职务之便,套取国家财政专项拨款33.6万元,其中26.88万元用于自己购房。
2010年11月1日,都洁向市纪检委退交赃款35万元。2010年4、5月间,有关部门调查市水务局系统内部经济问题,都洁便指使余某把26.88万元购房款退回了张某的环保科技公司。2010年7月21日,张某将30.6万元财政拨款退交给了纪检部门。2010年8月2日,余某、段某分别向纪检部门退赃1.5万元。
2010年初,当时担任市水务局“一把手”的都洁任职短短两年多,就有群众向纪检监察部门举报其贪污受贿等问题。2010年4月,纪检部门对其展开调查,随着调查的深入,都洁的经济问题“浮出水面”。2010年11月5日,都洁因涉嫌贪污罪、受贿罪被万柏林区检察院批准逮捕。从2007年10月24日被任命到2010年11月被逮捕,这位博士局长在任仅仅3年。
2010年12月19日,万柏林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都洁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因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决定对其执行有期徒刑15年。
都洁不服,提起上诉。
太原市中级法院二审认为,都洁利用职务便利,索取他人钱款30万元,非法收受他人钱财5万元,并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都洁利用职务之便,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不履行正规项目申报审批程序,授意他人签订虚假合同,套取国家财政专项拨款33.6万元,其中26.88万元用于自己购房,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其中,都洁索贿30万元,应从重处罚,但鉴于其能主动向纪检部门退交全部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
太原市中级法院认为,都洁的上诉理由不足。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遂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都洁,45岁,河南省明港镇人,博士学历。2007年7月,太原市委面向全国公开选拔7名县处级正职领导干部人选时,时任武汉市汉阳区科技局副局长、武汉市工商联兼职副会长、武汉市人大常委的都洁,在激烈的角逐中胜出。2007年10月24日,都洁被任命为太原市水务局局长。此后,都洁当选省政协委员。(完)
Copyright ©1999-2024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