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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国家赔偿法施行半年 “人权保障法”功能显现

2011年06月07日 11:11 来源:南方日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新国家赔偿法施行半年,作为“人权保障法”“权利救济法”功能显现

  广东决定赔偿案件数猛增134%

  笔者昨日从省检察院了解到,新修订的《国家赔偿法》施行半年来,广东省检察机关共受理国家赔偿案件60件、立案57件、作出赔偿决定54件。在受理案件数同比只上升37%的情况下,立案数上升90%,决定赔偿案件数上升134%。半年来,检察机关依据新法解决了赔偿认定难、“不赔偿”比例高、赔偿打白条的诸多难题。

  受害人不到3个月拿到赔偿金

  2011年3月11日,湖南青年刘云超从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拿到了42375元国家赔偿金。这个27岁的湖南青年也许没有意识到,他提出的人身损害赔偿申请成为新修订的国家赔偿法施行后广东省首例国家赔偿案件。

  据了解,刘云超此前因涉嫌抢劫犯罪被羁押339天,后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南海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其作出不起诉(存疑不起诉)处理决定。随后,检察机关根据新修订的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关于“对公民采取逮捕强制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受害人有权获得赔偿的规定,作出给予刘云超赔偿的决定。

  省检察院刑事申诉处处长沈丙友介绍,如果此事放在以前,刘云超能否获得人身自由损害赔偿,结果殊难预料,因为根据原国家赔偿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受害人取得赔偿的前提是“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何谓“错误”,“错误”的认定谁说了算,均不得而知。但是现在,刘云超2010年12月24日向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提出赔偿申请后,不到3个月就拿到了国家赔偿金。

  “发生在刘云超身上的变化正是国家赔偿法修订后国家赔偿制度变化的缩影。”沈丙友说。

  2010年12月1日,新修订的国家赔偿法正式施行。与1995年起施行的原国家赔偿法相比,新法扩大了赔偿范围,明确了归责原则,完善了赔偿程序,畅通了赔偿请求渠道,改进了赔偿经费保障支付等机制,对实践中一些突出问题进行了修正,对一些容易引起争议的问题进行了补充和完善。社会和人民群众对这一“人权保障之法”充满期待。

  “为严格执行新国家赔偿法,让‘纸上的法’成为‘活着的法’,广东省检察机关进行了充分认真的准备,国家赔偿法作为‘人权保障法’、‘权利救济法’的功能正在显现。”沈丙友介绍说。

  新法改主观评价为客观认定

  旧法规定,赔偿义务机关经确认应当赔偿的应予赔偿。“但在司法实践中,最大的问题就是,确认程序成为当事人申请赔偿过程中需要跨过而又难以跨过的一道很高的‘门槛’。”沈丙友介绍说。

  赔偿义务机关又是确认机关,运动员与裁判员集于一身,索赔无疑于与虎谋皮。以至于有人将国家赔偿法称为“国家不赔法”。新法力克此弊,取消确认程序,让赔偿请求直面赔偿决定,建立起请求—受理—决定—复议绿色通道。从另一个角度看,没有确认程序,也就没有了护短的工具,你不赔,上级复议决定你赔;你不赔,法院会判你赔。甚至如果不早赔,当事人会向上级机关申诉,更会向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请。这也是以程序保障正义的有效例证。

  广东省的实践证明,新法施行以来,这一绿色通道的效用十分明显。以深圳市为例,新法施行半年,市辖6区共受理赔偿申请14件,只有1件不予赔偿。而该宗赔偿申请案为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所作出的绝对不起诉案件,依法属于不予赔偿范围。该市去年同期的数字则是:申请赔偿20件,不予赔偿9件。

  另外,原国家赔偿法采用违法归责原则,国家赔偿范围过窄,只有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了,被侵害人要求赔偿时才能被纳入国家赔偿范围。新法删去了“违法行使职权”的前提,规定“行使职权”造成损害的,受害人就有权取得赔偿。也就是说,即使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为不“违法”,国家机关也得赔偿。(记者/赵杨通讯员/沈丙友 韦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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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马学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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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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