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3日上午,遵照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命令,黄在富、王建灵两名严重刑事罪犯被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执行死刑。
据了解,罪犯黄在富,男,汉族,海南省万宁市万城镇裕光社区人,2003年11月7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4年8月5日刑满释放。
2010年1月,罪犯黄在富因赌博欠款被催讨,产生绑架其雇主陈某勇的岳母祁某头,勒索钱财还债之念。同月23日12日,黄在富将祁某头骗至海南省万宁市万城镇裕光社区某养猪场仓库内,用事先准备的封口胶布封绑祁的嘴和手脚,从祁的身上搜走现金七十元和一块护身符。随后,黄在富将祁某头身体弯曲塞进陶瓷缸内,盖上塑料薄膜和铁锅,致其机械性、体位性窒息死亡。当日,黄在富给祁某头的儿子祁某川打电话勒索财物未果。
罪犯王建灵,绰号“二男”、“阿宝”,男,汉族,海南省临高县南宝镇南宝村委会乐全村农民。
2002年10月15日,罪犯王建灵与王学海(在逃)在海南省临高县南宝镇陈小康娱乐室打台球时,王学海与被害人陈春波发生口角并扭打。王学海将陈春波按倒在台球桌上后,王建灵持台球杆猛击陈春波的头部,致陈因颅脑损伤、蛛网膜下腔出血而死亡。随后,王建灵潜逃外地。
罪犯王建灵潜逃期间,在海南省儋州市那大镇新纪元烧烤园担任厨师。2008年10月28日,王建灵与该烧烤园的领班陈某伟发生争执。保安员王某健等人见状,上前对双方进行劝阻,王建灵为此对王某健不满。随后,王建灵从烧烤园厨房内取了一把尖刀,来到烧烤园吧台旁,朝王某健身体捅刺数刀,致王某健轻伤。
海南一中院根据以上事实,依照法律认定黄在富犯绑架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其个人全部财产;认定王建灵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案经最高人民法院复核,依法以绑架罪核准判处黄在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其个人全部财产;以故意伤害罪核准判处王建灵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当天上午,海南一中院在海口市将罪犯黄在富、王建灵验明正身,押赴刑场,执行枪决。(南国都市报 记者林莹特约记者刘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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