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曾经上门提亲,遭到女孩及家人的反对,他先将女孩强奸后,再用锄头残忍地打死心爱的女孩,却还不解恨,又将女孩3岁大的弟弟在门框上撞死,行凶5天后,逃到四川一个县城里,迫于威慑,他到警方投案自首。近日,省高院二审认为: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且积极赔偿受害人家属,改判死缓。
提亲失败借机报复
李昌奎(28岁)和王小姐(18岁)是巧家县茂租乡鹦哥村人。王家人透露,李昌奎一直很喜欢王小姐,2009年春节,李昌奎曾到王家提亲,由于两人年龄悬殊太大,加之王小姐不喜欢李昌奎。提亲失败,李昌奎只能忍受单相思之苦,李昌奎一直想寻机报复王小姐。
2009年5月14日,李家与王家因琐事发生打架,远在四川西昌打工的李昌奎赶回老家。两天后,李昌奎在一村民家门口巧遇王小姐和她年仅3岁的弟弟。李昌奎以两家曾经的纠纷与王小姐发生抓扯,并将她强奸、杀害。
李昌奎又将毒手伸向了王小姐年仅3岁的弟弟,他提起这名3岁的男孩,用男孩的头部猛撞门框,还找来一根绳子将王家姐弟俩脖子勒到了一起。
李昌奎行凶后,逃离现场。2009年5月20日,李昌奎到四川省普格县城关派出所投案。
二审改判死刑
昭通市检察院以李昌奎犯故意杀人罪和强奸罪向昭通中院提起公诉。昭通中院一审以李昌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强奸罪,判处其有期徒刑5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赔偿受害人家属3万元。
一审宣判后,李昌奎提出上诉。他认为自己有自首情节,积极进行了部分赔偿,应当从轻处罚。
云南省高院二审认为,李昌奎将王小姐掐昏迷后对王实施强奸,随后又将王小姐姐弟俩杀害,分别构成强奸罪和故意杀人罪,应依法严惩。李昌奎犯罪后,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归案后认罪态度好,并赔偿了受害方部分经济损失,李昌奎辩解的自首情节、认罪态度好、积极赔偿的意见,法院予以采纳,李昌奎应当判处死刑,但可以不立即执行。
于是,省高院二审改判李昌奎为死刑,缓期2年执行,民事部分的判决给予了维持。(柏立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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