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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田地烧杂草引发山火 法官判其“种树赎罪”

2011年06月08日 10:59 来源:山东商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一村民在地里点火烧杂草却不幸引发一场火灾,过火面积达62亩,造成严重损失。日前,日照市东港法院审结该起失火案,本着惩戒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以“种树赎罪”的方式判令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内补种树木1360株。

  2011年4月16日14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到位于日照市东港区陈疃镇上蔡庄村西山的地里点火烧杂草时,因过失引发上蔡庄村西山火灾,过火面积62亩,其中林地面积32亩,烧死烧伤刺槐等幼树1360株。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的行为构成失火罪,并同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已经预见其点火烧杂草可能引起森林火灾,但因火势不大且山脚有隔火带而轻信能够避免,从而引发火灾使集体财产遭受损失,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

  据了解,犯失火罪致环境损害同时也是一种民事侵权行为,被告人张某某还应承担民事侵权责任,其主要是对环境损害的赔偿与恢复。森林是一种经济资源,具有不可替代的生态环境价值,根据被告人张某某的家庭经济状况及被毁林地的现状,判令其经济赔偿不能在客观上达到民事责任中“恢复原状”的根本目的,因此,法院认为,判令被告人在一定期限内栽种树木以恢复被毁面积的林地,不失为弥补集体财产损失的更为恰当的方式,同时,这种做法也给被告人改过自新的机会,达到了惩戒与教育的目的。

  鉴于被告人张某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也同意补种被烧毁的树木,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对其宣告缓刑。据此,法院以被告人张某某犯失火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判令其在缓刑考验期内补种树木1360株。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内依法接受社区矫正,并在缓刑考验期内履行补种树木的民事责任,该行为作为社区矫正的一部分由社区矫正部门监督实施。(通讯员 厉翠菊 刘元元 赵艳霞 记者 李世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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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肖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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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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