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离异的周先生相识3个月即闪婚的小云逐渐发现,丈夫比较自私。周先生是自由职业者,为别人写歌,在圈内小有名气,收入不菲。小云每天下班后尽量早回家准备晚餐,但周先生经常带着酒气半夜才回,还说:“要不是我天天这样应酬,哪来的钱供房、车,哪来的钱给你买名牌?”
当会计的小云工作压力也很大,与丈夫几次争执中还被动手打了。小云心灰意冷,提出要离婚。周先生不屑地表示离婚可以,但房子和车都是他婚前买的,小云只能拎包出门。
小云比较郁闷和困惑,“房子和车是他婚前交的首付,可他收入不稳定,我的工资收入基本上都用于支付房贷和车贷了。我为这个家付出这么多,却要落个净身出户的下场?”小云很困惑,并想到丈夫写歌赚的钱是不是也应该分给她一半呢?
周先生却表示:“以前的歌都是送给别人的,我就图个高兴,没收过钱。如果你那么想,我就把歌儿都撕了,就算能卖也要等着离完婚再写出来卖。”小云不知道丈夫的做法是否合法,他没卖的歌,小云能不能分到一半的经济利益? (文中当事人为化名)
北京市鑫诺律师事务所李雪芹律师认为,就本案而言,小云有两个方面的法律问题需要正确认识,一是婚前购买的房产和汽车,婚后共同还贷,该财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二是丈夫写歌赚取的收入小云是否能分得一半,如果周先生等到离婚后将这些歌卖掉所取得的收入是否也应分得小云一半。
共同偿还款项属共同财产
本案中,周先生以个人名义婚前购买了房产和汽车,根据《婚姻法》的规定,这些应当属于个人婚前财产,这一点目前绝大多数人都已经有了清晰的认识。但是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在离婚时应如何处理?该房产增值部分是否属于共同财产?这些问题在现实中争论不一。
李雪芹律师认为,对于小云婚后用工资偿还房贷和车贷的行为,可以理解为小云用夫妻共有财产偿还了周先生一方的婚前个人债务。两人共同偿还的款项,离婚时应当列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由买房一方将夫妻共同偿还贷款的一半补偿给另一方。
丈夫婚前房产增值归个人
“至于婚后房产增值部分,未购房一方是不能分割的。”李雪芹律师认为,该房产作为购房者的婚前个人财产,购房者对其享有所有权和收益权、处分权。该房产的增值,是基于购房者在婚前购买该房产的行为,而不是基于婚后偿还贷款的行为。房屋是否增值,增值多少,取决于市场因素,而不取决于是否还房贷和还房贷多少。
当然,如果小云将自己的工资用于房子装修,对于这部分装修款,离婚时应根据原装修款项、目前房屋现状,适当折旧后取得补偿,丈夫周先生应该适当返还。
丈夫知产收益妻子分一半
李雪芹律师认为:“周先生写歌赚取的收入,属于知识产权收益,其妻子小云有权分得一半。”
根据《婚姻法》第17条第(三)项中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知识产权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这里面的“知识产权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这条规定看似明确了知识产权的财产收益归属,但实际上处理起来却因为财产收益取得的时间不同,而有种种难以解决的问题。
未来明确收益属共同财产
“周先生创作出完整的作品即有著作权,但是在没有和他人订立使用或转让合同时,该著作权的经济利益只是一种期待利益。”李雪芹律师说,经济利益的实现是需要一定时间的,并且利益能否实现还要受诸多因素的影响,存在一定风险,有可能将来能获得经济利益,但也可能因没有市场而一文不值;权利人也许愿意实现知识产权的经济利益,但也有可能根本不想让自己的劳动成果进入商品市场。
所以,取得未卖出歌曲的经济利益,其前提是这些歌存在,未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的金额可以明确,而且其取得的确定性有保障。如果真如周先生所说,撕掉那些歌,那么则无法实现经济利益,但是为隐匿、转移、毁灭财产恶意为之的除外。
李雪芹律师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意见》第15条规定,“离婚时一方尚未取得经济利益的知识产权,归一方所有,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根据具体情况,对另一方给予适当照顾。”这是可期待利益在离婚财产分割时的依据。
对于在未来明确可以取得一定的收益,但收益金额暂未确定的,也应当归入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但由于离婚时具体收益金额无法确定,因此无法进行实体分割,可待该收益金额确定后,按离婚后财产纠纷另案起诉。或者参照民法中不可分物的分割方法,聘请专业人员对该知识产权的预期利益进行估价,由享有知识产权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折价补偿。(记者 林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