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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一刑事被告人被判死缓并限制减刑

2011年06月08日 20:39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中新网广州6月8日电 (王华 穗法宣)广东省首例限制减刑案8日在穗宣判,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并对其限制减刑。这意味着案犯实际服刑期将不少于20年。

  今天宣判的案例中,被告人刘世伟与被害人郑火维在广州市番禺区石碁镇某路口发生口角继而打斗,被告在附近一家商店内购买两把菜刀,并伙同他人砍伤被害人致其伤重死亡。案发后,被告刘世伟逃离现场,于今年5月于四川省被公安机关抓获。

  广州中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世伟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并导致一人死亡,且被告已有前科、系5年内累犯重罪,应当从重处罚。但鉴于本案被告刘世伟并非预谋作案,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综合被告犯罪情节及人身危险性等情况,依法对其限制减刑。

  此案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于今年5月1日起实施以来,广东省首个判例。今年2月底全国人大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对死缓罪犯可限制减刑。即法院可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限制死刑缓期执行罪犯的实际执行期。相关条款通过延长死缓罪犯实际服刑时间,客观上加大了处罚力度。

  广州中院有关负责人向记者解释,限制减刑主要针对累犯以及实施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的犯罪分子。(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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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齐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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