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她俩不让我看老妈”
法院判了:探望可以,但前提是你老妈愿意见你
子女探望年老的母亲本是天经地义、人之常情,但是陈刚想见自己的母亲还需要得到姐姐们的“首肯”,这是什么道理?原来,双方因为拆迁问题在闹矛盾,老母亲拒绝儿子探望。吃了数次“闭门羹”的陈刚万般无奈地与两个姐姐对簿公堂。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认为陈刚享有探望母亲的权利,但子女应当尊重母亲的个人意愿,并充分考虑母亲身体和精神状况等条件,这才是孝顺母亲并且让母亲安度晚年的最佳方式。因此只有在征得陈老太太本人同意的情况下,陈刚才可对母亲进行探望。探望的具体时间和方式可以协商确定,陈刚的姐姐陈萍、陈丽应给予协助。
弟弟:
多次探母遭两位姐姐阻挠
“母亲年纪大了,身体不好需要照顾,但是我平时工作经常出差,小孩也还小,因此母亲平时都是由两个姐姐陈萍、陈丽轮流照顾,我有空就会到姐姐家里看看母亲。但是,我母亲几次因病住院,姐姐都没有通知我,导致我都没有去医院看望。”原告陈刚起诉说,近两年来,两个姐姐一直阻挠他登门探视母亲,甚至切断他与母亲单独见面的机会,也不给任何其他联系方式。陈刚先后用向派出所、司法所、居委会反映等方式要求探望母亲,但都遭到两位姐姐的拒绝,称母亲不同意接受儿子的探视。
姐姐:
遵照母亲意愿
不让弟弟探望母亲
陈刚的两位姐姐接到法院通知后表示,这些年来,母亲陈老太太都是由她们二人共同照顾的,弟弟陈刚虽是家里的独子,却始终没有尽赡养义务。两位姐姐还说,导致双方产生矛盾的主要原因是祖业房产的分割问题,“如果母亲没有房产,弟弟是不会提出探望母亲的要求的。”尤其是大姐认为,弟弟探望母亲的目的是想威逼、恐吓母亲按照他的安排来分配祖业的使用权,陈萍说:“我是按照母亲的意愿,并且是为了母亲的身心健康,有权不让他进入我的自有住宅。”
经查,陈老太太今年85岁,因糖尿病的困扰,长期行动不便,进进出出都要人照顾。2007年之前,老太太都和陈刚一家、陈丽一家住在一幢老宅里。后来,老宅拆迁了,老太太将拆迁安置的房产给了儿子,但是将补偿的款项分给了两个女儿,陈刚认为自己是独子,拆迁补偿款也应该是自己的,对目前的做法很有意见。后来,陈刚就以自己老婆怀孕,马上小孩生出来都需要人照顾,自己实在没有精力再照顾老人为由,提出不要再跟老人一起住。于是陈老太太就在两个女儿陈萍、陈丽家轮流住着。陈老太太目前每月领取抚恤金近1000元,其日常三餐和生活照料主要由陈萍和陈丽共同承担。法院还查明,近两年,陈老太太因病住院的医疗费用主要由两个女儿承担。
母亲:
他探望我
是惦记着那几套房产
陈刚在庭审中表示,“我作为儿子,要求探望母亲是应享有的合法权利,照顾母亲也是应尽的义务。法官应该判我的姐姐今后不得阻挠我探视和照顾母亲。”对此,两个姐姐的律师认为,探望权是要经被探望者允许才存在,是一种相对的权利,不是绝对权利。母亲是有独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见或者不见谁,她有自己的选择和自由。为查明陈老太太的真实意思,主审法官到陈萍家亲自询问了老太太的意见,老人表示,确实是自己不愿意见儿子,因为儿子探望她的目的并非孝顺,而是还惦记着那几套还没有拆迁的房产,想要让她写下字据,以达到霸占祖业房产的目的。查清事实后,法院作出了开头的判决。(以上人物均系化名)
庆 妍 罗双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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