杀了两人还碎尸,为何不判死?
中山判决首例限制减刑案,主审法官称被告证据存疑且适用修正后的刑法
今年5月30日,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就2006年4月7日发生在中山市三乡镇的杀人碎尸案作出判决:被告人李卫星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同时对被告人李卫星限制减刑。截至最后上诉日6月9日,法院未收到被告人李卫星的上诉书,主审法官徐昶洁表示,根据修正后的刑法规定,若判决最终生效,限制减刑的结果是被告坐牢不能少于22年。这是继本月8日广州市中院宣判刘世伟死缓同时判决“限制减刑”后,广东省又一例适用“限制减刑”案件。
徐昶洁称,在本案中,被告人李卫星结伙持械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两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且犯罪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应当判处死刑,但鉴于现有证据不能认定被害人宋某浪系李卫星一人打击致死,李卫星有无参与动手勒死被害人赵某磊,并肢解尸体的证据存疑,未能达到最高人民法院等联合下发的《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对被告人判处死刑的证据要求;同时,根据现有证据,在逃的同案人李某、陈某丁在本案中的作用比李卫星作用更大,罪行更加恶劣,因此,在对李卫星量刑时应留有余地,据此,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李卫星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同时对其限制减刑,从死缓判决确定之日起,其服刑时间将不能少于22年。
据了解,修正后的刑法第五十条的“限制减刑”,旨在减少死刑的同时,加重生刑,一方面是适应现代刑罚发展趋势的需要,加大对死刑的控制,逐步减少死刑;另一方面是贯彻刑法宽严相济的精神,加重重刑犯的刑罚,体现法律的严惩性。此外,依法延长死缓罪犯服刑时间,也能最大限度解决对这些重刑罪犯减刑过滥过快等不正常现象。在本案中,虽然因为证据问题无法判处李卫星死刑,但鉴于其与同伙所实施的犯罪行为手段极其恶劣,造成的犯罪后果极其严重,李卫星的主观恶性及人身危险性均较大,因此对其适用限制减刑方能体现刑罚的严惩性。
徐昶洁表示,虽然本案发生于2006年,但根据司法解释及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应当对李卫星适用修正后的刑法,在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同时适用限制减刑,以此达到罚当其罪,罪刑相适应的判罚效果。(彭嘉 李志金 吴楚凡)
■案情回放
2006年4月7日晚8时许,卖淫妇女卢某、“玲子”分别带嫖客赵某磊、宋某浪到被告人李卫星与李某要(无期徒刑)、李某、陈某丁(均在逃)租用的卖淫场所嫖宿。其间,卢某与赵某磊因琐事发生争吵,尾随而至的被告人李卫星及陈某丁遂对赵某磊进行殴打,被告人李卫星用事先准备的铁锤在赵的背上连击数下。正在另一房间嫖宿的宋某浪闻声赶到,被告人李卫星和李某见状即持铁锤殴打宋,致宋当场死亡。后被告人李卫星及李某要、陈某丁、李某密谋勒死赵某磊。随后,被告人李卫星及李某要、陈某丁、李某合力将赵某磊勒死并将其尸体肢解。次日零时许,被告人李卫星借得郑某国的面包车,由某景(在逃)开车,伙同李某要、李华、陈某丁将被害人宋某浪的尸体和赵某磊的尸块运到中山市神湾镇竹排村沙头东堤抛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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