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制定良好的法律却得不到善意的执行,好经也会让坏和尚念歪,纸面上的权利难以送至公民的手中。执法能否有效约束膨胀的权力之手,能否切实秉承人权保障理念,是根治“被精神病”的关键环节。
历时26年、数易其稿的精神卫生法草案终于公开征求意见,草案对精神病患从诊断到治疗以及出院等多方面作出详尽规定,对故意将非精神障碍患者送入精神病院治疗设定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以防止出现“被精神病”。
曾几何时,精神病院一度成为公民权利难以飞跃的法外特区。或是因为争夺财产,或是遭受权力打击,一个正常公民几乎毫无抗拒就在所谓合法化手续中被强行收治,形同入狱。这是公民权利之灾,是现代法治之耻。
强调对精神病诊断与收治立法,首先因为它并非一般意义上的诊治行为,直接关联到公民人身、自由、名誉等重要权利。一个人一旦被诊断为精神病,极有可能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无异于丧失了诸多公民权利。因此,对这种诊治行为必须由普通的病学层面上升到法律层面进行调控。
此外,现代社会压力增大,人们的心理问题日益增多。根据卫生部等部门发布的数字,中国现在的精神障碍患者有1亿多。如此庞大的精神障碍患者群体,其权益的有效保护也需要直接诉诸立法手段,以防止借机打击报复、侵害公民权利。
对于社会顽疾的治理,立法只第一步。能否从根本上纠治“被精神病”,确立起精神病患者的权益保护屏障,需要立法把好审查关口,在法律规则的明确性和可操作性上下足工夫。现在看来,草案在这方面还有待完善。例如,草案中规定:评估结果表示患者不需继续住院治疗的,患者或监护人可依法办理出院手续。那么如何保证“评估结果”的科学公正?草案规定:精神障碍的诊断不得以精神健康状况以外的原因为依据。可现实“被精神病”的案例中,又有谁可能傻到以“精神健康状况以外的原因”当做依据?怎么防止一些人偷梁换柱?草案还规定了非自愿住院的适用条件,但这些标准全部面临由谁判断的问题,如诬告领导算不算扰乱秩序?一旦权力之手缺乏约束,这些标准都将为其所用。
不难看出,所有旨在防止“被精神病”的立法设计,面临共同的困境:在“有病推定”的前提下,如果本人不能自主决定,到底谁能代表“患者”的意志?谁能确保针对“患者”的决定合乎正义?立法如果缺乏细密性,就容易被曲解和利用。
如果制定良好的法律却得不到善意的执行,好经也会让坏和尚念歪,纸面上的权利难以送至公民的手中。执法能否有效约束膨胀的权力之手,能否切实秉承人权保障理念,是根治“被精神病”的关键环节。基于对执法疏漏的担忧,在司法环节为公民提供救济的路径就显得十分必要。所以,终结“被精神病”有了立法这第一道工序,还需要全面将精神卫生纳入法治的轨道。(傅达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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