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 首页新闻中心法治新闻

两扒手偷135元被批捕 学者称扒窃不仅是财产侵害

2011年06月14日 10:37 来源:广州日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昨日,佛山市禅城区检察院公布了佛山市“扒窃入刑”第一案

  案件:

  两名广西籍扒手因在菜市场用镊子盗取他人135元,近日禅城区检察院依据新的《刑法》修正案对其批准逮捕影响: 检察院称盗窃犯罪已不完全受到数额的局限;

  法律学者称将对公交、市场扒窃案起重大威慑作用。

  两名广西籍扒手因在菜市场用镊子盗取他人135元,近日禅城区检察院依据新的《刑法》修正案对其批准逮捕

  影响:

  检察院称盗窃犯罪已不完全受到数额的局限;

  法律学者称将对公交、市场扒窃案起重大威慑作用。

  除了新增的“危险驾驶罪”外,《刑法》修正案(八)还增加了“盗窃罪”的入罪情形。

  昨日,禅城区检察院公布了全市“扒窃入刑”第一案,两名广西籍扒手因在菜市场用镊子盗取他人135元,近日被该院批准逮捕。

  检察官表示,今后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等案件,不论盗窃数额是多少,均可盗窃罪入刑。

  回放:

  “普通”的菜市场盗窃案

  陈某理和陈某辉均为广西贺州人,陈某辉于2009年曾因犯盗窃罪被禅城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

  5月8日9时许,陈某理与一名绰号为“傻子”的老乡相约实施盗窃途中,在建设市场碰到老乡陈某辉,三人一拍即合,于是商议去市场选择买菜的人为盗窃目标。

  在“傻子”的指示下,陈某理和陈某辉负责实施盗窃,陈某辉在旁边望风,陈某理用镊子伸进一名男子右裤袋内,钳出一沓钱拿在手上迅速离开。他们在逃离过程中,被民警人赃并获。

  检察机关认为,犯罪嫌疑人陈某理、陈某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窃取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涉嫌盗窃罪,且有逮捕必要,近日该院决定以盗窃罪对两名嫌疑人批准逮捕。

  《刑法》修正案:

  盗窃入罪不受金额限制

  这起案件本身的不普通之处,在于盗窃的数额,后来经警方点算及事主确认,被盗的准确金额为135元。这么一点钱就能入刑吗?对于盗窃多少钱才能入刑?

  “根据今年5月1日正式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八),对盗窃罪入罪的范围进行了扩展,今后类似的犯罪都可以入罪了。”

  昨日,禅城区检察院办案检察官表示,现在即使盗窃金额没有达到较大金额,只要属于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都应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

  “我们现在通俗的说法就是,盗窃犯罪已不完全受到数额的局限,新的规定扩大了盗窃罪的打击范围。”检察官说。

  影响:

  此举有重大威慑作用

  警方表示,以往有八至九成的盗窃案件是因为未达到2000元的入罪标准,所以经常只能“抓了又放”。

  该案的检察官评价说,刑法修正案加大了对盗窃犯罪的打击力度,更加有利于保护公民财产安全。

  广东通法正承律师事务所欧志强律师表示,刑法六十四条修正后,盗窃犯变成了行为犯,而不属结果犯,也就是说只要实施了这些行为,不考虑盗窃数额,均构成盗窃,无疑对于打击公交、市场扒窃案起到重大的威慑作用。

  例如一些人盗窃时,喜欢用镊子、刀片等,以后,刀片就会被认定为“凶器,”从而构成犯罪。

  学者说法

  扒窃不仅是对财产的侵害

  中山大学刑法学一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副教授表示,扒窃不仅是对财产的侵害,与和受害人保持距离实施盗窃不同,由于小偷进入到人体敏感距离范围内,还有可能对身体造成伤害,特别是如果扒窃发生在如公交车等场所,会让公众产生很大恐慌。

  法条对比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对盗窃罪(非情节严重)的规定。

  修正前: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修正后: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刘艺明 杨博)

分享按钮
参与互动(0)
【编辑:马学玲】
    ----- 法治新闻精选 -----
 
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视频图片2010}
本网站所刊载信息,不代表中新社和中新网观点。 刊用本网站稿件,务经书面授权。
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6168)] [京ICP证04065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3042-1] [京ICP备05004340号-1] 总机:86-10-87826688

Copyright ©1999-2024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