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河边钓鱼,没有注意高空的高压电线。意外触电身亡后,死者家属认为架设电线的供电局有不可推卸的责任。遂一纸状书将贵阳供电局及修文县农业局告上法庭,索赔112万余元。
●钓鱼触电死亡
去年7月31日上午10时许,修文县公安局干警王军(化名)在贵阳市供电局辖区内的修文县龙厂镇白莲村白莲庄大河坝扎修线110千伏高压输电线路第23号至24号杆之间的河边钓鱼时被电击导致全身起火。同年8月5日,王军因伤势严重救治无效死亡。
修文县公安机关及修文县供电局均派人到事故现场调查。发现扎修线第23号至24号杆之间的高压电线距离地面河边的“取水水泥台”、“机耕道”垂直高度为6.932米,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标准,两杆及附近位未设立警示标识和禁止钓鱼标识。王军被电击时,扎修线正在供电。
此外,事故发生地河边的“取水水泥台”、“机耕道”是由修文县农业局出资修建,平常供当地村民行走。
事故发生后,王军家属将贵阳市供电局、贵阳市修文县农业局告上法庭。要求供电局承担事故的全部倍偿,农业局承担连带补充责任,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12万余元,并登报道歉。
●一审判赔37万元二审获赔25万元
修文县人民法院审理后,一审认定供电局承担90%的责任,故判处贵阳市供电局赔偿王军家属374401.17元。宣判后,王军家属认为应追究农业局责任,并对赔偿数额有异议。贵阳市供电局则认为事故系死者抛线钓鱼导致,其本身应负责任。双方均表示不服,提起上诉。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作为事故电力设施产权人、经营者的贵阳市供电局,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修文县农业局的“取水水泥台”、“机耕道”,不存在设计、设置方面的缺陷,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王军应当知晓在高压线下垂钓属于危险的举动,可以认定他对此次触电事故的发生自身存在重大的过错,应相应减轻贵阳供电局的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二审确定,贵阳市供电局承担本次事故责任60%的赔偿责任,王军自行承担40%的责任。判处贵阳市供电局赔偿受害者家属各项经济损失25万余元。(贵州商报 记者 俊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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