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出所民警在对酒后惹是生非的贾某劝说无效准备将其带回派出所,但在对其戴手铐的时候,贾某酒劲大发将民警的手指头咬伤。6月13日,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审理了此案。
2010年12月30日14时许,被告人贾某酒后借着酒劲在太平镇乡细辛村河槽门市部摔坏联通公司工作人员携带的木质梯子,太平镇派出所民警接到报案后迅速出警,在口头传唤被告人到派出所说明情况无果后,民警王某去给被告人贾某戴手铐,贾某顺势张开嘴将民警的左手食指咬伤,后经鉴定,民警王某的伤情属轻微伤。
法院认为,被告人贾某用暴力手段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正常执法,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被告人贾某认罪态度较好,案发后已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而且积极缴纳了罚金,可作为量刑情节考虑。法院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四条之规定,判决王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罚金1000元。耿明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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