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北京6月14日电(记者 张蔚然)记者14日获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船舶油污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将于7月1日起实施。
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负责人在答记者问时表示,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能源需求不断增加,中国已成为仅次于美国的世界第二大石油消耗国。自2008年起年进口石油逾2亿吨,2010年中国进口石油达2.39亿吨,目前中国石油对外依存度已超过50%。中国石油进口数量将会呈现逐年上升的趋势,进口石油90%以上是通过海运方式完成的,油污事故频发,海洋环境受到威胁,急需加大预防和保护力度。
这位负责人说,据统计,1988年到1997年10年间,在中国海域共发生了溢油事故1856起,平均每年186起,其中溢油50吨以上的事故74起,溢油量达3.7万吨;1998年到2008年10年间,虽然海事管理机构采取了严格的防控措施,但沿海仍发生了718起船舶溢油事故,溢油总量达11749吨,平均每年发生事故71.8起,其中溢油50吨以上的事故34起,溢油量达10327吨。
这名负责人介绍,近10年来,全国海事法院受理船舶污染损害赔偿一审案件300余件,案件诉讼标的总金额约30亿元人民币,受案逐年增多,且国际和国内影响大。虽然中国尚未发生灾难性船舶溢油事故,但从潜在的风险来看,中国海域内发生大规模船舶油污事故的潜在可能性仍较大。
据悉,该司法解释主要规定了适用范围、案件管辖、油污责任、赔偿范围与损失认定、船舶优先权、油污责任限制及债权登记与受偿、油污索赔代位受偿权等方面的内容。同时,仅规定以下三种烃类矿物油类造成的油污损害:1、油轮装载持久性油类,包括持久性货油和持久性燃油;2、油轮装载的非持久性燃油;3、非油轮装载的燃油,即持久性燃油和非持久性燃油。(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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