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海口6月14日电(许平飞)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14日召开媒体通气会称,该院执行局将采取十项有效措施惩治规避执行行为,最大限度的实现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惩治规避执行行为的十项具体措施是:一是强制申报财产。推行报告财产令,统一全省法院财产报告令的内容和申报登记表。拒绝报告或虚假报告的,执行法院可依法对被执行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予以罚款、拘留;
二是调查财产去向。实行调查令制度,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经人民法院审查,由人民法院批准签发,申请执行人特别授权的职业律师持令调查收集特定证据;
三是奖励举报人。建立被执行人财产悬赏制度,由申请人提出或依职权,人民法院向社会发布对被执行人财产举报奖励公告;
四是执行联络员协助执行。在全省范围内普遍建立多层次、覆盖全社会的协助执行员执行联络员体系;
五是限制出境。对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且有出境需求的被执行人,人民法院依法裁定限制出境;
六是限制高消费。通过向社会公告,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依法限制被执行人进行高消费;
七是公布“黑名单”。对拒不履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的被执行人名单,在报纸、电视、互联网等公众媒体上进行公布;
八是依法采取罚款措施。对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法律义务的被执行人或其他责任人,依法予以罚款,个人罚款金额为1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1万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的重点是恶意转移财产;伪造、隐藏、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等行为;
九是依法采取拘留措施。对拒不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或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方法妨碍或抗拒执行,哄闹、冲击执行现场等妨害执行行为的被执行人,经法院院长批准后,依法处以15日以下拘留;
十是追究刑事责任。(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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