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上午,通州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分别对4醉驾者判处2个月和3个月拘役。
昨天,4名被告人被带上通州法院的刑事被告席上。
公诉机关指控,5月24日22时许,4名被告人之一的张某驾驶小客车,行驶至通州区京哈高速漷县收费站时,被交警当场查获。经鉴定,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56.4mg/100ml。
36岁的公司职员张某称,事发当天,他的儿子出生刚4天,朋友来道贺,当晚吃饭时,喝了酒。张某表示认罪,但请求法官“看在我老婆孩子无人照顾的分上,对我网开一面。”
据了解,张某此前有酒驾记录。
法院确认张某尽管被控制时未发生事故,但仍然以危险驾驶罪,判处其拘役3个月,罚金2000元。
法院,随后对另外3名被告人作出了判决。(记者朱燕)
■ 案例
●被告人:21岁的夏某
犯罪事实:5月25日22时许,夏某酒后驾小型客车送朋友回家,行驶到通州宋庄镇京榆路白庙路口时,其车左后车轮爆胎后,撞上道路护栏,又冲到道路对面与一货车剐蹭。经鉴定,夏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51.0mg/100ml。
判决:拘役三个月,罚金二千元
●被告人:20岁的庞某
犯罪事实:庞某因酒后无证驾驶轻便摩托车,行驶至通州区永顺路口,与一辆停在路边的小轿车发生剐蹭,造成两车损坏。经鉴定,庞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24.4mg/100ml。
判决:拘役二个月,罚金一千元
●被告人:30岁的郭某
犯罪事实:郭某酒后驾驶轿车在通州区地铁八通线土桥站外,追尾另一辆轿车,二车损坏。经鉴定,郭某血液内酒精含量为92.8mg/100ml。
判决:拘役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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