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交警温州支队二大队副大队长胡某,深夜醉驾并造成事故,已被依法查处。
(浙江)温州警方表示,胡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事发当晚,已被刑事拘留。
截至昨晚8点记者发稿,省高速交警总队相关人员透露,系统内部针对这件事的处理结果“尚无”。
胡某,1976年出生,丽水人。
今年6月11日凌晨零点30分左右,胡某驾驶未挂车牌的自备车,行经温州市区锦绣路与车站大道交叉口,追尾碰撞正在等候信号灯放行的出租车,造成两车受损,幸无人员伤亡。
事发后,目击群众向110指挥中心报警。
温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二大队民警接到出警指令后,迅速赶到现场。
初步勘查后,将涉嫌酒驾的胡某带到交警二大队三中队,并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测试结果显示为醉酒驾驶。
随后,民警将胡某带至温医附二院抽取血液样本,送交温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
经鉴定,胡某被抽取的血液样本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27.8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其间,民警对抽血过程进行了录像取证。
双方事故车辆,被交警部门暂扣。
交警部门约束胡某至酒醒后,对其进行了讯问取证,当晚,依法以涉嫌危险驾驶罪对胡某予以刑事拘留。
前天,省高速交警总队相关人员表示,对这件事的处理,他们的态度是明确的,该怎么处理就怎么处理。违反了公安部《五条禁令》,就按照规定处理。
公安部《五条禁令》中第三条规定:严禁酒后驾驶机动车,违者予以辞退;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开除。
昨晚,记者再次追问处理结果,得到答复是“尚无”。(记者 解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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