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给他人1500元钱,在对方无力偿还的情况下,债权人李某某同意对方用约3克海洛因抵顶这1500元的债务。事后,李某某将顶债顶来的2.5165克海洛因以2000元人民币的价格卖给了张某某(另案处理)。在交易过程中,李、张二人被托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抓获。6月16日下午,记者从托县检察院获悉,当日托县人民法院对这起贩卖毒品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李某某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
据介绍,2010年12月被告人李某某在土左旗某赌场上借给一个男子(身份不详、下落不明)1500元钱。过了几天,这个人要用3克左右的海洛因抵顶1500元的债务,李某某表示同意。2011年1月2日16时许,李某某在托县新营子镇东大圐圙村张某某家。在与其交易过程中,李、张二人被托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抓获。
在托县法院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李某某认罪态度较好,并积极交纳罚金,有悔罪表现,法院酌情给予了从轻处罚。(记者 祁晓燕 通讯员 徐志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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