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昨日获悉,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日前对一起非法拘禁案作出宣判,判处被告刘大猛(化名)拘役五个月,缓刑一年;未经被害人同意,禁止刘大猛在缓刑考验期限内接触被害人,否则将被执行实刑。据悉,这是《刑法修正案(八)》正式生效之后,天桥法院首例适用禁止令的案件,在济南市也属首例。
据了解,被告人刘大猛与被害人兰兰(化名)系大学同学,二人于2008年5月份确定恋爱关系,3个月后二人在火车东站附近租房共同居住,后被害人兰兰因性格不和向被告人刘大猛提出分手,并于2010年6月份从租住处搬出。2010年8月10日20时许,被告人刘大猛约被害人兰兰到租住处商谈感情问题,兰兰来到租住处后刘大猛将门插上,向兰兰提出和好,兰兰不同意,遭拒绝后的刘大猛采取抓被害人的头发、打被害人耳光等暴力手段,逼迫兰兰回心转意。兰兰反抗抓被告人的脸,刘大猛拿起1把斧头威胁被害人说今天不和好就让你见血。兰兰由于害怕就同意和好。次日凌晨2时许,兰兰想趁机逃脱时被刘大猛发现又拉了回来。凌晨3时许,兰兰想到让其同学帮忙联系其父亲施救,就将其父亲的手机号码发送给了同学。刘大猛发现后,把兰兰的手机抢过去,随即发送了一条短信“发错了”,并又打了兰兰几耳光。至当日7时许,兰兰被迫同意与刘大猛和好,刘大猛才放兰兰离开。兰兰来到同学住处说了事情的经过,因害怕刘大猛再对其纠缠,遂于当日12时许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人员到租住处抓捕被告人刘大猛未果。当日18时许,被告人刘大猛得知被害人报警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后,被害人兰兰主动来法院陈述,被告人因无法接受其提出分手的事实,一时冲动对其实施了非法拘禁的行为,她因为顾及二人曾处过的感情而没有立刻报案,后来之所以报案是因为不想再被被告人纠缠,想以此解决其情感问题,案发后,被告人曾两次向其道歉请求其原谅,故现来法院要求能对被告人从轻处理,同时要求在允许的情况下能够判处被告人不再对其纠缠。
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刘大猛非法拘禁他人,公诉机关指控其犯非法拘禁罪成立。被告人刘大猛在非法拘禁被害人期间具有殴打情节,依法本应从重处罚,但念其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且取得被害人适当谅解,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刘大猛有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被告人刘大猛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一年;未经被害人同意,禁止被告人刘大猛在缓刑考验期限内接触被害人兰兰;作案工具斧头1把予以没收。 (通讯员 宋成松 记者 李世武)
Copyright ©1999-2024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