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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公司偷卖安置房造孽 原户主无法申请廉租房

2011年06月17日 15:39 来源:北京晚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自家房被拆后仅获得货币补偿,9年以后,原户主在申请廉租房时却发现,当年竟有人冒用自己名义申请了一套安置房,遂将买房者及开发公司告上法庭。今天上午,这起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引发的合同纠纷案在东城法院开庭审理。此案的证据表明,当年负责拆迁的拆迁公司转手出售了安置房,并冒用拆迁房户主的名义与开发商签订了一份安置合同,赚取了其中的“差价”,但目前这家拆迁公司已经“消失”了。

  上午,原告肖先生和律师来到法庭,他的母亲高某即拆迁房屋的户主,因身体原因未能出庭。今年,肖先生因没有住房,在向有关部门申请廉租房,却被告知根据北京的相关政策,其在2002年时已经享受了安置房的优惠政策,现在已无法享受廉租房政策。肖先生很纳闷,因为他从来没有买过任何安置房,于是调取了安置合同,发现被告郭某冒充自己的妻子,利用其安置房的名额与新永安分公司签订了就地安置合同书,并购买了一套面积为68.29平方米的房屋。

  肖先生及其母亲诉称,2002年3月,被告北京城市开发集团新永安分公司对二原告居住的东城区建内的3间公房进行危旧房改造,原告获得16万余元的货币补偿,随后房屋被拆除。其后新永安分公司并没有对二原告进行任何安置。原告认为被告郭某冒充原告肖先生的妻子与被告新永安分公司签订就地安置合同书骗取安置房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权利,故起诉要求判令二被告签订的就地安置合同无效。

  肖先生出示了一份“建内危改区就地安置合同”,上面写明购房人是郭某,郭某是肖某的“妻子”,还有一个实际上并不存在的“女儿肖静”。肖先生称,郭某不是他的妻子,其本身也无儿女,当年郭某的户口也不在拆迁地区,在拆迁地也没有住房,因此不符合拆迁安置的条件。

  被告郭某是一名中学女教师,在法庭上称,她当年是在空白协议上签的字,冒用肖先生妻子等内容都不是她写的。她在签合同中也不知道二原告的存在,不存在冒充原告妻子的名义去申请安置房的情况。

  被告新永安公司答辩称,当时拆迁工作是委托专业的拆迁中介机构进行的,拆迁政策有货币补偿、就地安置和异地安置三种(不能交叉获得)。由于诸多原因,有些居民选择了货币补偿的方式,放弃了就地安置或异地安置。原告承认拿到了货币补偿,因此原告的拆迁权益已经得到实现。该公司和郭某签订的合同,是基于拆迁公司报送的材料,跟郭某本人没有任何接触,不存在串通侵害他人利益的情况。

  新永安公司还称,安置房如何转手到被告郭某的手里,均是拆迁公司运作的,他们并不知情,在安置合同上签字的代理人也是拆迁机构的工作人员,目前这家拆迁公司已经找不到了,签字的工作人员也去世了。

  而更称奇的是,当年原告肖先生拿到补偿款16.8万余元后也没签订货币安置协议,就在一张白纸上代其母亲签了高某的名字。

  此案未当庭宣判。庭审后,被告郭某哭了起来,说如果这套房被收走,也没有其他住房可住了。“2002年三四月份,拆迁地附近的墙上、电线杆上贴着好多售房信息,说有剩余房子出售,我就打电话联系了,按照每平方米5500元的价格,花了38万余元购买了这套房。”

  由于案件涉及到原告方与拆迁公司是否签订过货币安置补偿协议,需要去房管部门查询,法官宣布休庭后择日再审。原告律师称,据他们猜测,拆迁公司不会向房管部门报两份协议,所以实际上是没有货币补偿协议的,只有被告方签订的购买安置房协议。(王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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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姚培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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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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