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0日下午,一场因退塘还林补偿款发放引发的“民告官”案件,在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虾农吴梅妹状告佛罗镇政府,索要23万余元补偿款。
承包人没领到补偿款
乐东太阳城置业有限公司1998年取得了位于乐东佛罗镇龙沐湾5078亩土地的开发权。该片土地海岸线长约14公里,其中靠近海岸线的大片土地承包出去开挖高位池养虾。吴梅妹即是当时的土地承包户,承包近30亩土地挖塘养虾。
根据海南省保护海岸线要求,佛罗镇于2008年5月份开始退塘还林工作,并先后于2009年6月20日和11月2日两次发出公告。公告内容涉及应退塘的面积、养殖户的姓名、补偿的标准等。吴梅妹等8家虾塘养殖户在退塘还林公告名单之列。
当年8月28日,吴梅妹等虾塘养殖户与佛罗镇政府签订退塘还林补偿协议书。根据协议吴梅妹应领取补偿款234600余元。
补偿协议签订后,吴梅妹按照协议约定找佛罗镇政府要钱时,却被告知自己不是补偿对象。补偿对象竟变成了海南应天太阳城物业管理公司(以下简称应天物业)。
这是怎么回事?原来,吴梅妹承包的土地使用权人——太阳城置业有限公司,后来更名为江苏国信(海南)龙沐湾投资控股公司(以下简称江苏国信),“应天物业”是江苏国信聘请的物业管理公司。
政府认为应给产权人
6月10日下午庭审中,佛罗镇副镇长汪祥东在答辩中表示,在公告期间,应天物业向佛罗镇政府提出异议,并向镇政府提交相关文件材料证明自己是养殖塘所在土地及地上所附虾塘的产权人,而原告吴梅妹等人只是土地的承包人。据此,佛罗镇政府于2009年12月15日确认享受补偿的养殖塘主为应天物业。
吴梅妹则举证应天物业早在2007年12月31日,退塘还林工作展开之前,就已经不是江苏国信委托的管理公司了。证据是江苏国信2008年1月8日给租户的告知书:应天物业与乐东太阳城置业有限公司签订的土地管理承包协议于2007年12月31日到期,该协议不再续签。
判决将具有判例意义
据悉,《海南省海防林建设退塘还林实施方案》的规定,退塘还林应坚持适度补助原则,对退塘还林者给予适度经济补助,根据养殖塘的建塘成本、经营现状、建设年度、实际水面面积等因素综合考虑。退塘还林补助经费包括退塘业主生活补助、填塘费用及退塘还林工作经费等。
据此,原告方认为自己作为养殖塘的实际经营主体依法领取补偿无可争议。
被告方坚持认为,原告并非养殖塘主,而只是虾塘的承包户,不享有养殖塘的产权。
旁听的养殖户卢少青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自己在佛罗镇海防林建设范围内曾经营6口虾塘,承包的土地达60余亩,按照之前的退塘还林补偿协议,应得到40多万元补偿款,至今也没拿到。
“虾塘是我们投资兴建的,退塘还林补偿款理应归我们所有,政府把补偿款发放给物业公司毫无根据,这样做对我们养殖户太不公平。”卢少青说。
记者了解到,随着近年来海南大力推行退塘还林、退耕还林,关于退塘(耕)还林的纠纷还会大量涌现,本案判决将有判例意义。结果如何,本报将继续关注。文/图本报记者吴晓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