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担任茂名市茂港区委常委、政法委书记、茂名市公安局茂港分局局长等要职的杨强,被带走接受调查,随后进入司法程序。收受贿赂、卖官鬻爵、徇私枉法、为涉黑性质的39家地下赌场提供庇护……2010年9月,共涉及50多人的杨强案,成为广东省纪委向媒体公布的、2007年以来全省纪检监察机关查办的12件“重点案件”之一。
19日,有消息人士向记者提供了长达80多页的该案一审判决书。判决书显示,杨强因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被茂名市中级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同时被判刑的,还有茂名市公安系统的多名官员。出身于干部家庭、经济上全无后顾之忧的杨强,是怎样从立警为公、执法为民的公安分局局长,一步步沦为锒铛入狱的阶下囚的?
卖官鬻爵 收受贿赂345万余元
据茂名市检察院指控,2004至2009年间,杨强利用职务之便,在干部提拔和岗位调整过程中,先后收受36名下属的现金345万余元。经法院审理查明,这其中,仅是案发前任茂港公安分局副局长的陈奕富就“贡献”了不少。
陈奕富供述称,2004年至2009年,他为了能提拔为茂名市公安局茂港分局副局长,不处理羊角镇炮竹厂爆炸事故及在工作中得到杨的关照, 他先后15次送钱或为杨强支付装修材料款,共计38.58万元。其中,13万元系从羊角派出所的内账中拿出。
其实,陈奕富在任羊角派出所所长期间,就已指使内勤私设小钱柜,将非法收取的赌场“保护费”、企业老板赞助费等存放于该所枪械库内的小钱柜里,用于所里的公务开支、福利奖金发放及他私人使用。资料显示,2005年至2008年间,羊角派出所共收受贿赂62万元。羊角派出所也因此成为本案的唯一被告单位。
杨强在庭审中并没有否认陈奕富的供述。杨强称,他在收下这些款项后,没有追究陈奕富在鞭炮厂爆炸事故中的责任,并在局党组会和区委常委会上,表态支持和同意陈奕富担任茂港公安分局副局长。
不仅如此,陈奕富帮杨强介绍行贿对象,杨强据此收受了李国恩等9名下属的现金共67万元,后来,李国恩果然成功升为茂港公安分局禁毒大队指导员及扫除“黄赌毒”专业队负责人、江竞雄升为羊角派出所副所长、郭荣华被提拔为霞里派出所所长……
涉黑护赌 收赌场“保护费”118万余元
检察机关指控称,2007年5月至2009年9月,杨强利用职务之便,授意李国恩等人允许郑纲、林跃进、李郁云等人在茂港辖区内开设赌场,并通过李国恩收取赌场“保护费”,充当赌场“保护伞”。在此过程中,杨强收受现金118.25万元,李国恩收受现金18.7万元。
为证实杨强所犯该罪行,茂名市检察院详细列举了40项指控。
这其中,案发前任茂港区机关事务管理局职工的郑光起到了“中介”的作用,资料显示,他在杨强收取赌场“保护费”案中共收受现金9.75万元。
2007年7至9月,经杨强同意,外号为“亚林”的人在小良镇北庄村委会开设赌场,郑光收受“亚林”的保护费1.8万元后,交给杨强1.7万元。
2007年8至9月,经杨强同意,名为李亚佑的人在羊角镇罗浮村委会开设赌场。在郑光的介绍下,郑光收受“保护费”后,交给杨强2万元,交给李国恩3000元。
……
记者发现,在茂名市检察院的40项指控中,杨强捞取的“赌场保护费”最小的一笔涉案金额为5000元,而最大的一笔则是12.7万元。
杨强收受的最小一笔贿赂发生于2008年10月至12月。当时,他因为同意一位外号叫“亚伟”的人在羊角镇禄段村委会与共同村委会交界处开设赌场,而收取了5000元。
而最大的一笔发生于2007年底至2009年5月之间。据称,一位名叫陈桂龙的人拟在茂名市七迳镇河林村委会上河林村开设赌场。李国恩负责直接收受了陈桂龙的“保护费”,留下3.1万元后交给了郑光。郑光交给杨强12.7万元,自己得手8000元。
通过这种方式,杨强在茂港区公安局辖区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授意下属允许他人开设赌场。数据显示,在杨强的帮助下,至少有40处赌场在他的辖区内先后“诞生”。
以案谋私 借办案之名受贿50万元
检察机关指控,并经法院查明,杨强、陈奕富、郑光还伙同其他干警,利用职务之便,在茂名市公安局茂港分局侦办案件的过程中,收受案件当事人或家属的贿赂:
2006年,谢建雄与李振刚发生民事纠纷。2007年10月9日,茂港公安分局以谢建雄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而对其进行侦查。此后的2008年至2009年间,杨强先后收受李振刚的现金合计43万元。
2009年3月,在经侦大队侦办钟祝宽、罗永丰、刘伟玉等三件诈骗案过程中,杨强和陈奕富利用职务之便,分别收受被告人家属的贿赂3万元和1.3万元。事后,钟祝宽被释放,罗永丰和刘伟玉被取保候审。
2009年6月,在吸毒人员林裕禄被强制隔离戒毒的过程中,陈奕富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贿赂2000元。事后,林裕禄被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
……
据统计,在侦办案件过程中,杨强至少三次共收受案件当事人或其家属的现金50万元。而另一主要角色陈奕富,也因此被茂名市中级法院以犯贪污罪、受贿罪、行贿罪、介绍贿赂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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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名被告 刑罚档案
杨强 男,1957年出生于广东信宜,研究生文化,原中共茂名市茂港区区委常委、政法委书记、茂名公安局茂港分局局长(副处级)。审理中,杨强对其折合8238953.78元人民币及824349.08元港币的财产不能说明合法来源。他因犯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被判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陈奕富 男,1968年出生于茂名市茂南区,大专文化,原茂名公安局茂港分局副局长(副科级)。因犯贪污罪、受贿罪、行贿罪、介绍贿赂罪,被判有期徒刑15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0万元。
李国恩 男,1979年出生于茂名市茂港区,大专文化,原茂名公安局茂港分局禁毒大队指导员(正股级)、扫除“黄赌毒”专业队负责人。因犯受贿罪、行贿罪、徇私枉法罪,被判有期徒刑10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万元。
郑光 男,1972年出生于茂名市茂南区,高中文化,原茂名市茂港区机关事务管理局职工。因犯受贿罪、介绍贿赂罪,被判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8万元。
被告单位茂名市公安局茂港分局羊角派出所 无罪(2003年9月至2007年11月,陈奕富任该所所长)。(董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