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一个从黔西到贵阳打工的街头小混混薛静,用了8年时间,在贵阳市头桥、三桥、黄金路、客车站、火车站一带“声名鹊起”,成为上百“小弟”簇拥下的“龙头”大哥。其犯罪活动也从两三个人的抢夺,发展到组织犯罪,从中获取暴利后,又进一步扩大犯罪组织(本报曾作报道)。昨日,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黑老大”薛静一审被判无期徒刑,同案的其他组织成员分别领刑2年至20年不等。
组织“黑社会”牟取暴利
(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2001年6月,被告人薛静因犯盗窃罪被判刑,刑满释放后不思悔改,纠集被告人吴东元、邱涛和“小二同”(另案处理)等社会闲散人员,在贵阳市头桥、三桥、黄金路、客车站、火车站等地大肆实施抢夺、收赃等犯罪活动,初步形成了以薛静为首的抢夺犯罪团伙。薛静为加强对其成员在头桥、三桥、黄金路、客车站、火车站等地实施抢夺人员的控制,规定在上述地段抢夺所得的财物必须统一上交或由其收购,再由其销赃获取非法暴利。
2004年至2009年期间,薛静通过暴力、威胁手段,在贵阳市南明区湘雅村强行占据、控制“四方足疗”、“腾云足疗”两间卖淫场所,安排手下组织妇女卖淫获取了大量钱财。
争夺地盘斗殴报复
(犯故意伤害罪、组织卖淫罪)
2007年4月11日晚8时许,薛静为垄断抢夺来的金银首饰的生意,获取非法利益,达到抢占地盘、称霸一方的目的,与杨和平、许老三等团伙发生矛盾。杨和平、许老三组织人员将薛静在贵阳市南明区湘雅村开设的卖淫场所砸毁。薛静得知后,组织被告人邱涛、林发森、吴东元、杨先毕、李兴贵与于新国、何立国、徐超等数十人携带砍刀、钢管等凶器,分别乘车在贵阳市头桥、三桥寻找杨和平、许老三团伙报复未果,还给参与打架斗殴的人员发放好处费。
其间,被害人石勇在贵阳市三桥后坝于新国开设的卖淫场所内与卖淫女发生争执、抓打,离开时声称要带人来砸毁该发廊。薛静得知后,带领其组织成员多人前往三桥后坝埋伏在发廊周围。被害人石勇打电话邀约了石涛(即石仕学)、刘波、刘显斌等人在前往发廊路口时,被该组织成员邱涛、林发森、吴东元、杨先毕、李兴贵分别持砍刀、铁棒等凶器进行追打、砍杀,将被害人刘显斌、石勇、宋应彪砍伤。被害人刘显斌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在源福山庄殴打服务员
(犯寻衅滋事罪)
2005年8月10日,何登义、何登攀(已判刑)等人在清镇市源福山庄,因结账问题与山庄服务员发生矛盾并怀恨在心,便邀约被告人薛静、杨家华等人前往该山庄进行报复。8月11日晚,薛静等人从贵阳纠集了包括其成员在内的70余名社会闲散人员到达源福山庄后,故意在饭店内制造事端、激化矛盾,借机打砸山庄内设施,致源福山庄被毁物品价值人民币6303元。被告人薛静及杨家华、何登义、何登攀等人还强令山庄服务员在门口跪成一排,用条凳、木棒等肆意殴打服务员,致9名服务人员不同程度受伤。其中,被害人周永发被殴打致轻伤;被害人陈大网、王江、陈启辉、郑安依、周兵被殴打致轻微伤。
敲诈夜总会洗浴中心老板
(犯敲诈勒索罪)
2009年6月27日晚,被告人林超、郭涛、李松经预谋后,被告人林超、郭涛将一辆摩托车停到贵阳市南明区沙冲路“神话”夜总会停车场,然后由被告人李松趁停车场保安不备之机将摩托车骑走。林超、郭涛谎称摩托车被盗向停车场勒索赔偿。老板杨征感到此事可疑。在双方协商时,停车场保安与被告人林超、郭涛发生冲突。随后,林超、郭涛打电话通知被告人薜静,薜静带人来对停车场老板杨征进行威胁,以林超头部受伤(林超的伤系之前与他人打架斗殴受伤的)有生命危险为由进行敲诈勒索。杨征迫于薜静等人的黑恶势力,被迫赔偿了“被盗”摩托车款及林超的“医疗费”共计65000元。之后,被告人薜静分得8000元、郭涛分得4000元、李松分得3000元,其余被林超用赃款购买了一辆红色的众泰越野车,车牌号为贵ADG995。
2009年8月的一天,被告人薜静到解放西路“云都温泉”洗浴中心洗澡时,谎称自己的手机被盗,强行要洗浴中心进行赔偿。在其无理要求遭到拒绝后,薜静纠集其组织成员数十人到洗浴中心闹事,扬言不赔偿就让洗浴中心无法营业,洗浴中心的老板许镇亮被迫“赔偿”给薜静2000元。一个多月后的一天,薜静犯罪组织的一名成员又来该洗浴中心洗澡,再次以钱包内的钱被盗为由,向洗浴中心索赔并拒绝支付洗浴费用,在遭到洗浴中心拒绝后,薜静又带领其组织成员赶来威胁、围攻该洗浴中心,洗浴中心的老板许镇亮被迫又“赔偿”了2000元。
黑老大被判无期徒刑
法院认为,以被告人薛静为首要分子,被告人邱涛、吴东元、林发森等13名骨干成员,在贵阳市进行有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组织成员相对稳定,且人数众多,有明确的组织、领导者、骨干成员,已具备了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特征。该组织通过实施打架斗殴、故意伤害、组织妇女卖淫、敲诈勒索、非法拘禁、开设赌场等违法犯罪,非法获取经济利益,聚敛财富,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已具备了黑社会性质的经济特征。在被告人薛静的组织、领导下,在贵阳市实施打架斗殴、故意伤害致被害人刘显斌死亡,致被害人石勇、宋应彪受伤。
该组织给贵阳市的社会秩序、经济发展、公共安全构成极大威胁,严重危害社会生活秩序,已具备了黑社会性质的非法控制特征。被告人薛静的犯罪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被告人邱涛、吴东元、林发森等13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均应依法严惩。
昨日,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处被告人薛静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11万元。其余12名组织成员领刑2年至20年不等。(贵州都市报 记者 李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