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个青年农民合伙盗窃正在使用中的井盖被抓,先落网者因精神不正常、认罪态度好等原因获刑半年,后落网者则因此领刑三年,其律师认为,此案应以盗窃罪定性,被法院驳回。法院最终认定的罪名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2010年9月2日20时许,北辰农民杨某和王某驾驶一辆长安牌小客车,来到东丽区华明家园内,计划盗取路上的井盖,因为“来钱快”。他们事先伪造了一个车号牌,来到一个僻静的地方后,王某留在车里,杨某下车去偷井盖。偷了20多个井盖后,两人驾车到废品收购站卖钱。9月5日晚,两人再次到华明家园偷井盖,偷盗过程中一辆警车巡逻至此,二人赶紧开车逃跑。最终王某弃车逃跑,杨某被当场抓获。
经鉴定,这些井盖都是正在使用中的排水井盖,价值共计7000余元。审理过程中,法院委托专业机构对杨某做了鉴定,发现他精神发育迟滞,只有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归案后,杨某认罪态度不错。法院认为杨某系初犯,作案时只有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次要作用,因而对其减轻处罚,定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刑半年。
同年底,王某被查获归案。检察机关以上述罪名提起公诉。王某的律师提出,王某顶多算是盗窃。法院经审理认定,王某两次共盗窃了39个井盖,法院认为,王某伙同他人盗窃道路上正在使用的井盖,已对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构成潜在危险,该行为已超出了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的范畴,因此予以驳回,并定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刑三年。
法官说法
若以盗窃罪定罪
“罪刑”不相符合
盗窃罪的起刑点是1000元,也就是说,盗窃数额达1000元以上才构成追究刑事责任的条件。盗窃罪的量刑与数额有关,起刑点在三年以下。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起刑点为有期徒刑三年。
本案中的王某盗窃正在使用中的井盖,法律责任不轻,其行为危害的是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若以盗窃罪定罪量刑,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罪刑相适应的原则,因此应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予以定罪处罚。
Copyright ©1999-2024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