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没有好好把握(自己),反而在钱面前害了自己,这个罪我认了。”今天(21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二法庭,杨光亮涉嫌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一案开庭审理。杨光亮一度哽咽,对公诉人列举的犯罪事实频频点头。
杨光亮被逮捕前系中共茂名市委常委、茂名市人民政府常务副市长,而且还是此次茂名官场“地震”中受审的第一个厅级官员。
与此前在这里“过堂”的大多数被告人一样,杨光亮穿着看守所的衣服、戴着手铐,面容憔悴地听着公诉人的指控。旁听席上座无虚席,除了几个被告人的家属朋友外,大多数是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媒体记者。
法庭审理完毕后表示另行择日宣判。
被指控受贿1000多万元
在公诉人指控的十几项杨光亮的受贿事实中,涉及到受贿的巨大数额、繁多的“交易”次数、行贿人位处关键党政岗位,令原本不认识杨光亮的人也瞠目结舌。
广州人民市检察院指控,1992年至2009年间,杨光亮在担任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县长、县委书记,茂名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常务副市长期间,先后利用职务便利,帮助当地某些企业谋取土地使用权属、批示减免某酒店应缴纳的价格调节基金,以及额外关照下级政府部门的财政经费,共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折合共计人民币1048万元,港币200万元。
据透露,办案机关在查处该案件过程中,查封、扣押、冻结杨光亮拥有的家庭财产折合共计人民币4998余万元、港币27.2万元、欧元2.4万元,扣除合法收入人民币332万元和受贿所得人民币1048万元、港币200万元外,有折合人民币3464万元、欧元2.4万元的财产,杨光亮不能说明来源。
公诉机关认为,杨光亮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杨光亮的财产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特别巨大,不能说明来源,其行为依法应当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追究刑事责任,杨光亮应当数罪并罚。
今天的庭审持续了一整天,多数时候都是公诉人“细数”杨光亮的受贿事实,而他基本以“没意见”回应。
如此“讲原则”:给钱就办事,没办成就退钱
在法庭调查阶段,广州市人民检察院的公诉人列举了对杨光亮的几项指控。 2007年至2009年,杨光亮利用担任茂名市常务副市长的职务便利,接受茂名市博汇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黄某、茂名市伟恒地产有限公司董事长柯某、茂名市远航化工有限公司经理黄某的请托,为解决上述公司受让的土地使用权的权属等问题提供支持和帮助,分别收受上述三人送的人民币总计700万元、港币200万元。
1992年至1995年,杨光亮在担任电白县副县长、县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接受电白县建设发展总公司经理岑某、电白县天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冯某的请托,为岑某的公司获取土地使用权提供支持和帮助,为冯某承接电白县国道325线改造工程等方面提供支持和帮助。接受岑某分17次以送节日红包的名义送的人民币共计22万元、冯某送给的人民币35.7658万元。
2006年至2009年,杨光亮利用担任茂名市常务副市长的职务便利,接受茂名市东园大酒店总经理谭某、茂名市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负责人林某的请托,对上述酒店批示减免价格调节基金以及在生意上予以关照,分别收受上述两人送给的人民币总计60万元。
2003年至2009年,茂名市茂南区政府、茂港区政府、电白县政府、化州市政府、信宜市政府、高州市政府、茂名市委市政府接待处、茂名市中医院、茂名市公安消防支队、茂名市畜牧局、茂名市财政局等单位,为得到杨光亮在财政经费方面的关照,上述单位有关负责人分别分多次送给杨光亮,共计人民币175.8万元。
1994年至1998年,电白县财政局为得到杨光亮对电白县财政局工作方面的关照,分5次送给杨光亮人民币共计5万元。
庭审辩论中,杨光亮利用个人权力参与市场投资的操作手法也得到了披露。杨光亮辩护人称,50万元的入股和占有的20%股份,不能作为杨光亮的受贿情节。早在上世纪90年代,杨光亮已经尝试投资果园和桉树林项目,有经验并获得过90万元左右的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