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伙人分别在河两岸捕鱼,为抢鱼源双方起冲突,冲动之下刀刃相见,换来一场牢狱之灾。经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检察院追诉,2011年6月21日,涟源市人民法院以被告人颜超花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
2009年7月15日晚,被告人颜超花与颜存春(已判刑)、颜立时(已判刑)、颜国杰(另案处理)、颜小波(另案处理)5人在涟源市桥头河镇石洞村河边捕鱼;与此同时,涟源市石马山镇川门村村民聂永立、聂安龙、聂伟志、聂清煌等6人也在河对岸捕鱼。至次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颜超花等人发现聂永立等人也在河边捕鱼,就朝对岸骂娘,随即两方展开对骂。
随后聂永立等6人过到河对岸去看是什么人在骂娘,颜立时发现后召集5人商量,打算只等他们过来动手,这边也一起动手打,并准备了刀具。双方见面,又是一番相互质问,言辞激烈之下动起手来。聂永立方徒手自然打不过拿刀的颜立时,被颜立时一阵乱砍。其中被告人颜超花持尖头水果刀朝聂永立刺了一刀,先前聂永立已被颜立时连砍几刀,直至聂永立大喊手被砍断了,颜立时5人才肯罢休。
经鉴定,聂永立被人使用锐器致伤,导致双侧胸背部软组织裂伤,双肺裂伤,血胸并呼吸困难,构成重伤,右上肢前臂软组织裂伤,左尺骨粉碎性骨折,左尺神经损伤,左手指部分肌腱断裂,构成轻伤(偏重);聂安龙的伤构成轻伤;聂伟志、聂清煌的伤均构成轻伤,十级伤残。
2011年3月22日,被告人颜超花的亲属与被害人聂永立、聂安龙、聂清煌、聂伟志及其亲属就赔偿问题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人颜超花一次性赔偿各被害人的损失共计12000元,并已当场兑现。 (李朝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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