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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逃贪官以签国际商贸合同为掩护转移大额资产

2011年06月23日 08:35 来源:法制日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6月22日,中央外宣办举行新闻发布会,通报中国共产党反腐倡廉情况。中纪委副书记、新闻发言人吴玉良说,中国政府高度重视腐败分子外逃的问题,大力开展境外的追逃和追赃工作。下一步将建立健全国家工作人员出入境登记备案和证件集中保管的制度;加强资金监测,严厉打击地下钱庄等非法金融活动;加强国际执法合作,将腐败分子缉捕归案。

  对于贪官外逃转移资产问题,我国知名国际司法协助法律专家、刑事司法协助法草案的起草专家之一、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黄风今日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说,通过地下钱庄和签订国际商贸合同是贪官转移资产的两种方式,而且这两类方式转移的财产数额都特别巨大。

  黄风说,通过总结不同类型转移资产的方式,追回腐败资产是突破腐败案件的重要证据,也是防止贪官外逃的核心控制点,一般不法分子在外逃前都会先将赃款赃物转移出境。如果查不到转移的腐败资产,特别是转移出境的资产,贪官的心理防线就难以突破,时间一长,案件侦破工作很可能没有收获。因此,打击此类犯罪行为首先要“稳”、“准”、“狠”。

  为此,已进入全国人大立法规划的刑事司法协助法(草案)特别规定,中国同具有司法协助缔约关系的其他国家之间,可以“相互承认财产没收令”,即本国国内的司法裁决涉及财产罚没的,另一缔约关系国的司法机构可以直接执行该裁决,进行涉案财产罚没执行。这种措施的法律规定,无疑对有效打击贪官外逃及海外转移财产,利于国际反腐公约在各个缔约国的实施。

  “在国际合作不断取得进展的同时,国内法律基础也在不断夯实。”黄风说,1996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对我国与外国开展刑事司法协助进行了原则性规定;2000年颁布的引渡法确立了先进的对引渡案件的审查制度,为参与处理引渡案件确定了合理的职责分工;2007年施行的反洗钱法以一章的篇幅规定了反洗钱领域的国际合作,成为我国与其他国家就打击洗钱犯罪开展司法协助的法律基础。为了进一步全面规范刑事司法协助活动,由司法部牵头起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司法协助法(草案)》已提交全国人大外事委员会,并已纳入立法规划。

  本报记者万静

  本报北京6月22日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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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邓永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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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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