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广州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刘少英,反渎职侵权局局长李伟强、副局长刘氢等做客奥一网网络问政平台,向网友坦言渎职之害、反渎之难。
刘少英说,近年来,尽管从中央到地方都三令五申,红头文件、法律法规也陆续出台,但渎职侵权犯罪仍层出不穷,屡禁不止,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了极其严重的后果。因失职渎职造成数千万元甚至数亿元以上经济损失的案件仍屡见不鲜,近些年来仅一次死亡100人以上的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就发生了十多起。渎职给国家带来的损失和危害程度相当之深。
渎职侵权犯罪危害甚于贪污贿赂
“从某种意义上讲,渎职侵权犯罪的危害甚于贪污贿赂等犯罪”,刘少英说,“据高检院对1998—2000年职务犯罪个案平均损失数额的统计,贪污贿赂案的平均案值是15万元,而渎职侵权案的则是258万元,两者相差17倍之多,尽管近年来两者差距有所缩小,但仍有数倍之差。”
刘少英表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犯罪行为对法治的破坏程度远超社会上不法分子,正所谓知法犯法,法理不容,如再不严厉惩治和加强预防,党和国家就会失去民心,必将严重影响执政基础和社会稳定。
一些行政机关不移交案件证据
虽然,渎职侵权犯罪危害相当之深,但反渎却相当难。刘氢说,反渎有四难——— 发现难、立案难、查证难、处理难。
刘氢表示,“发现难”是指渎职侵权犯罪比较隐蔽。尽管其行为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而这些损失往往发生在个别部门和领域,掌握情况的人又往往是“圈内人”,还可能是既得利益共同体,他们必定建立攻守同盟来对抗侦查,所以一般鲜为人知。
“立案难”是指极个别单位领导怕因案件查处而影响政绩甚至被问责,或怕“拔出萝卜带出泥”,所以都希望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一些行政机关不移交已涉嫌渎职侵权犯罪的案件或不出具主要证据、关键材料等,使检察机关难以立案。
“查证难”是指侦查取证难度大。因为此类犯罪往往是在危害结果出现一段时间甚至长达数年以后,有些证据因时过境迁而灭失,加上犯罪嫌疑人往往具有较强的反侦查能力,大多数发案领域的专业性、技术性和政策性又很强,对办案人员侦查取证的要求也相应提高,以致难度增大。
“处理难”是指渎职侵权犯罪主体往往是司法、行政执法机关工作人员,关系网复杂,加上许多人往往打着“为公、好心办坏事”等借口帮忙说情开脱,使一些本该被查处、严惩的得不到查处或被轻纵。
完善侦查机制破解反渎职“四难”
刘氢说,为解决这些难题,广州市反渎机关主要通过建立健全相关工作机制和制度来努力破解。一是建立完善了案件线索收集、管理工作机制,以破解“发现难”问题。二是建立完善了侦查一体化机制。三是健全完善了联席会议协商机制。目前,我院已与法院、公安、监察、工商、国土、城管等35家市属司法、行政执法机关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去年以来,司法、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渎职侵权犯罪人数占立案总人数的24%。四是建立完善了检察机关内设机构发现、移送渎职侵权犯罪线索的协作配合机制。据统计,相关内设机构共移送渎职侵权案件人数占立案总人数的16%。
主要表现
渎职侵权危害社会
刘少英说,渎职侵权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主要表现有:
1.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这种损失既表现在经济方面,如原浙江省宁波市委书记许运鸿滥用职权,造成国有资产损失高约12亿元;也表现在对公民人身损害方面,如原广东省安监局副局长胡建昌等23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失职渎职,导致兴宁大兴煤矿特大透水事故发生,造成121人死亡的严重后果。
2.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扭曲公平竞争的市场法则。如安徽阜阳市工商局颍泉分局周棚工商所两名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明知经销商销售劣质奶粉导致一婴儿死亡,却不调查汇报和不及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致使这些劣质奶粉得以继续销售,造成了后来“大头娃娃”恶性事件的发生。
3.破坏司法公正,损害司法权威。如前天公布的茂名市公安局刑警支队三大队原副大队长李永才徇私舞弊,以隐匿证据、隐瞒犯罪事实等手段帮助李振刚犯罪团伙主要成员逃避刑事处罚,严重侵犯了司法机关正常的管理活动。
4.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如原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公安分局某派出所长齐振国先后两次对涉案嫌疑人刑讯逼供,造成了1人轻伤、1人死亡的严重后果。
5.损害党和国家的形象和声誉。如前几年反渎局查处的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助审员姜明在执行民事判决的过程中,未认真履行调查职责,便将本属案外第三人的涉案标的番禺嘉诚大厦进行处置,造成了众多小业主数千万元经济损失的严重后果,此事件被境内外媒体广泛曝光后,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南方日报记者 赵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