费先生:我家儿子今年初二,读的是寄宿制学校。前一阵,我家儿子在学校被同学打伤,花去5000元医药费。请问学校有没有责任,我有权向学校提出赔偿要求吗?
陆律师:你家孩子寄宿在学校,学校对他有管理义务,但父母对孩子的监护职责并未因此转移到学校。我国《民法通则》中规定,未成年人监护职责的转移必须要有明确的约定。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明确规定: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据此可知,主要赔偿义务人还是打伤你家孩子的那名同学及其家长,学校只是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而且前提是学校有错。
杨女士:我与丈夫的感情非常不好,准备协议离婚,我们有一个一岁的儿子,我和我丈夫都要监护权。请问律师:孩子应该归谁?如果我成为监护人的话,问孩子的父亲要多少抚养费比较合适?
陆律师:我国《婚姻法》第36条明确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你跟你丈夫可以协商决定孩子的抚养权,如果协商未果,可诉至法院。根据你的情况,孩子应该由你抚养对他的成长比较有利,法院应该会作出对你有利的判决。抚养费的具体数额,以你们协商的结果为准,但是一般来说,抚养费占单方月收入20%的标准是比较适中的,供你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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