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上海6月23日电 (许婧 陈静)原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副局长陶校兴受贿案23日在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因受贿1045万余元人民币的财物,陶校兴被判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违法所得予以全部追缴。
公开资料显示,陶校兴生于1951年3月,原系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副局长,上海市政府机构改革后任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副局长。2010年11月,陶校兴因涉嫌受贿被刑事拘留,同月被执行逮捕。
公诉机关指控称,2000年4月至2008年10月,陶校兴利用职务便利,先后收受孙镇跃、顾纪兴、杨德兴、徐雪青等自然人人民币328.5万元、美元3万元、港币50万元、“卡地亚”女表一块、在建商铺一套等,总计折合人民币1045万余元。
同时,陶校兴受上述行贿方请托,分别在闵行、松江、青浦等区,为多家房地产公司拿地获利。据相关行贿人自称,其从拿地交易中,少则一次性获利千万元,多的一个项目就能赚3亿多元。
案发后,陶校兴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司法机关也已查扣陶校兴父子名下的金融资产和不动产,涉案金额已全部退赃。公诉机关认为可以对陶校兴以受贿罪,酌情从轻判罚。
法院认为,陶校兴到案后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且本案赃款已被全部追缴到案。综上情节,法院作出前述判决。(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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