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受害人经常会索赔误工费。如果受害人是退休后又被聘用继续工作的人员,他们遭遇交通事故后,又能否获赔误工费呢?
近日,(浙江宁波)江东法院就遇到了这样一起案件。
遭遇车祸协商未果退休人员诉至法院
顾某今年61岁,本可拿着退休金在家颐养天年。但身体硬朗的她觉得在家闲不住,又被一单位聘用,从事办税员工作。
前年7月9日下午,顾某下班骑电动车回家。行至江东百丈路和江东南路口附近时,她与石某驾驶的小客车发生碰撞。据悉,顾某右手掌骨骨折,几颗牙齿松动,多处软组织挫伤,在家休息了6个月。
经交警部门认定,石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查,他驾驶的小客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
因就损害赔偿一事协商未果,今年4月20日,顾某一纸诉状,将石某和保险公司诉至江东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等损失共2.2万多元,其中包括1.1万元的误工费。
争议:退休人员能否享有误工费赔偿?
退休人员受伤后是否应当享有误工费赔偿,成了本案争议的焦点。
庭审中,石某和保险公司对于顾某主张的误工费不予认可。因为顾某是退休人员,按月拿退休金。虽然她因本次交通事故受伤,在一段时间内无法从事聘用工作,但其退休金并未减少,因此不同意赔偿误工费。
但顾某认为,自己虽然已退休,但现在从事的工作每月也有1800元的固定收入。自己无端被撞伤,在家休养这段时间,必然影响正常收入。
法官认为:顾某的误工损失应予保障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疾者的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对此,法官认为误工中的“工”,应理解为社会劳动,包括在职人员的正常工作和退休人员退休后的有偿服务。退休人员受伤后,造成退休工资之外的其他劳动收入减少,属于“因误工减少的收入”。负赔偿义务的责任人理应赔偿。
本案中,顾某虽然是退休人员,但在受伤前仍从事有偿社会劳动,有一定的经济收入,不能因为有退休工资而否认其因本起事故造成收入减少的事实。确实有充分证据证明顾某有实际误工损失的,应予保障。但基于该类人群的年龄因素,误工费的计算可以结合个案中当事人的身体状况、年龄和从事的具体工作等因素,酌情确定。
6月24日,经江东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就赔偿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同意赔偿顾某误工费8100元。(沈孙晖 通讯员 东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