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6日,深圳人大常委会审议了《特区心理卫生条例(草案)》,为防止“被精神病”现象发生,患者本人及其监护人对住院观察有异议的,可提出专家复核。任何单位与个人将无精神疾病人员送入医疗机构住院诊治,将被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将追究刑事责任。
“被精神病”的闹剧,可谓罄竹难书。而无论是潜在或者显性的危害,都是令人揪心的。比如,前不久,浙江松阳县村民李体法因多次发信息批评松阳县委书记林健东、找樟溪乡党委书记王华松理论并拦浙江环保厅长告状,就被当地政府强行关进精神病院并被强制注射药物。
此时此刻,深圳人大常委会审议了《特区心理卫生条例(草案)》,尤其是在草案中提到以“追究刑责”防“被精神病”,这无疑是值得期待的。
过去,一些单位或者个人参与了将无精神疾病人员送入医疗机构住院诊治暴露后,多是采取行政处罚,或者是经济赔偿。这两种做法,显然都是各有弊端的。比如,采取行政处罚,可近年来的行政处罚却频繁被沦为“罚酒三杯”;而采取经济赔偿,其结果往往是纳税人的钱遭殃。且不说这样对纳税人不公平,也无法触及那些胡作为者的利益,这也是近年来利益驱使下“被精神病”现象源源不断的根源。
如今,将“追究刑责”写入相关条例,这不仅意味着从法律和体制的高度关注“被精神病”,其本身就给受害者提供了实质性的维权依据。另外,这对过去那些不怕罚款、不怕行政处罚的权贵而言,也是一种震慑。毕竟,当“追究刑责”一旦进入司法程序,就不是用钱和权可以息事宁人的了。
当然,对此我们也不能过早乐观。中国并不是缺乏法律的国家,有时法律也很无奈。关键还在于,深圳如何将“追究刑责”深化,给全国各地做出一个好的示范。我们只能拭目以待。(贺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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