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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案不同判"频发引争议 醉驾量刑呼唤案例指导

2011年06月29日 10:17 来源:人民日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同案不同判”是司法实践中时常发生的现象,同时也是导致法院裁判饱受争议的原因之一,它会导致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质疑。在今年两会上,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中明确提出要“建立案例指导制度”。建立这一制度的目的之一,就是进一步统一司法理念,规范自由裁量权,确保公平公正。

  醉驾量刑呼唤案例指导

  ●指导性案例是法官释法而不是法官造法,具有弥补法律条文过于原则、模糊乃至疏漏的作用

  近段时间,“酒驾入刑”引起各方关注。同样是醉酒驾车,裁判标准有何不同?

  5月30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结了3起醉驾案,分别是:袁某醉驾案,血液酒精含量为101.6mg/100ml,被判处拘役2个月,罚金1000元;朱某醉驾案,血液酒精含量185mg/100ml,被判拘役3个月,罚金2000元;郑某醉驾案,血液酒精含量219.4mg/100ml,被判拘役5个月,罚金3000元。

  “喝得越多判得越重。因为酒精含量的高低,直接反映其‘醉’的程度。含量越高,驾驶员对机动车的控制能力就越差,对公众可能存在的危害性就越大。”朝阳法院法官辛祖国解释,法院同时还会根据醉驾者是否有前科,有无超速、无证驾驶等违章行为,认罪态度如何等因素,综合考虑进行量刑。

  不少基层法官表示,由于醉驾量刑的细则没有完全统一,希望能尽快出台指导性案例,以期为法官审案提供“样板”,有效统一各地的法律适用问题。

  “指导性案例是案例中的精品案例、模范案例,是法官审判执行工作应当参照的楷模。”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胡云腾介绍,案例指导制度就是要把那些具有独特价值的案例发现出来、公布出来、树立起来、推广开来,充分发挥这些案例独特的启示、指引、示范和规范功能,让广大法官能够及时注意到这些案例,及时学习借鉴这些案例所体现的裁判方法和法律思维,并参照指导性案例的做法,公正高效地处理案件。

  胡云腾还表示,实行案例指导制度的机关不仅是人民法院,还有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人民法院的指导性案例,是旨在正确适用法律和司法政策,切实体现司法公正和司法高效,得到当事人和社会公众一致认可,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统一的案例,也是解释宪法性法律以外的国家法律的一种形式。

  “指导性案例是法官释法而不是法官造法。”针对有学者把案例指导制度等同于英美法系的“判例”,胡云腾特别强调,指导性案例所具有的明确、具体和弥补法律条文原则、模糊乃至疏漏的作用,不是造法而是释法,是总结法律经验法则而不是创制法律经验法则。

  针对醉驾量刑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日前表示,最高人民法院已于5月5日向各高级人民法院发出通知,要求将辖区内按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的第一、二起案件作为指导性案例的候选案件,报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将以指导性案例的形式下发全国法院参照适用,以统一和规范此类案件的法律适用标准。

  我国案例指导制度发展历史

  ●2010年11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目前各地法院正在进行探索

  “早在1986年,我还是一名普通法官时,就开始关注案例,并对审判工作如何实际运用案例产生了浓厚的兴趣。”日前,在江苏淮安召开的“中国特色案例指导制度研讨会”上,曾参与组织起草《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的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所长罗东川回顾,1993年筹建中国法院系统的第一个知识产权庭时,他曾为缺少可供参考的资料和案例而发愁,产生了自己编写案例的想法。1995年,罗东川组织编写了第一本《知识产权名案评析》,在知识产权界产生较大影响。此后,他始终对案例工作高度关注。

  罗东川的经历,是我国案例指导制度发展的一个缩影。据介绍,1985年,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创办《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探索以发布典型裁判文书与裁判摘要的形式指导全国法院审判、执行工作;1999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规定最高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公布指导法律适用问题的典型案件,供下级法院审判类似案件时参考;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二五”改革纲要,要求建立和完善案例指导制度;2009年2月,中央政法委出台文件,要求中央政法机关加快构建符合中国国情的案例指导制度,减少裁量过程中的随意性。2010年11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标志着人民法院的案例指导工作进入一个新阶段。

  与此同时,各地法院也对这一制度进行了有益的探索,为中国特色案例指导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提供了经验。

  2003年,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率先建立案例指导制度,并逐步探索出一套指导性案例的报送、挑选、编写、发布等操作规程。自建立案例指导制度以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共发布案例27期,发布指导性案例101件。此外,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还定期对已发布的指导性案例进行清理和汇编,公开出版发行。

  2005年8月,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加强案例工作的意见》及《关于规范报送案例格式的通知》,提出要及时把一些具有代表性、典型性、指导性的案件编写成案例,发挥案例的示范作用,统一裁判尺度。同时,还就案例的编写重点、编写体例、组织领导等事项作出了明确规定。

  2008年下半年,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开始探索建立案例指导制度。针对大量新类型房屋买卖诉讼涌至法院的情况,北碚区人民法院就适用法律问题和裁判思路组织专题研讨,形成了审理新类型房屋买卖纠纷案件的指导性意见,并建立了典型案例发布制度。今年,该院还成立了案例编纂指导委员会,确保工作常态化。

  案例指导制度仍需完善

  ●应强化对基层法院的审级监督,并与司法改革配套而行,未来将设立专家委员会,建立指导性案例库

  从目前的司法实践来看,案例指导制度虽然已经积累了一些经验,但还有一些地方需要进一步完善。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薛兵在调查中发现,部分法院开展案例指导工作存在如下值得关注的问题:一是重法律轻案例,一线法官对案例指导制度的价值认同有待提高;二是重编报轻运用,造成指导性案例“写得多用得少”、“用与不用一个样”;三是重原则轻技术,根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各级法院在审判类似案件时“应当”参照,但对“如何”参照,法官们在技术层面认识不一。

  薛兵认为,应该完善案例指导制度的监督管理,主要通过强化对基层法院的审级监督、中级法院内部审判监督以及司法政务管理的方式保障案例指导工作良性运行。中级法院在审理二审或再审案件时,发现违反指导性案例确定的规则裁判案件且无正当情由的,应通过改判或发回重审的方式予以纠正。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副院长宋鱼水认为,案例指导制度应与司法改革配套而行,只有案件审理的机制完善、审理水平达标,高质量的指导性案例才能脱颖而出。“案例指导制度需要有配套的制度,一个案件如果审判有瑕疵、审判水平不高,那么由此形成的指导性案例的质量注定难以过关。”宋鱼水认为,遴选出高质量的指导性案例应从源头抓起,要实事求是地弥补司法审判的缺口,也要重视法官个性化的真知灼见,使案例指导制度有更好的发展。

  还有学者认为,案例指导制度离不开公众的参与。“一个案件的裁判能否成为指导性案例,不仅仅是案例的法律与学术含量问题,更重要的是案例所包含规则的社会意义。”

  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吴英姿认为,一个符合社会多数人利益诉求的规则是多方利益博弈的产物,结果的形成少不了公众参与过程。因此,指导性案例的发现与形成,必须发挥公众的参与作用,包括学者与社会舆论的讨论。而且越是社会广泛关注的案件越需要社会参与。这样的讨论有助于司法机关检视裁判的得失,最终发现有指导价值的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苏泽林表示,最高人民法院下一步将健全相关配套工作制度,如设立案例指导工作专家委员会,建立指导性案例库,从而确保广泛选择、充分论证、精心编写、谨慎发布、严格参照指导性案例,使案例指导工作逐步走上规范化、制度化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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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张尚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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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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