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 件
河北河间:
纪检干部殴打巡警
被免职调离
据新华社消息,5月27日中午,河北省沧州市河间市民政局干部袁某在饭店就餐时与服务员发生纠纷,河间市公安局巡警大队民警王润泽接报出警时,遭到袁某的丈夫、河间市纪委常委、党风监督监察室主任邢富强的殴打。随后,邢富强的十余名同伙将巡警一路追打至公安局门口才罢休。民警身体多处受伤,警服被撕烂。
经河间市公安局调查,认定这是一起治安案件。邢富强身为纪检干部,未能有效制止其妻与服务员之间的口角冲突,并对王润泽有过激行为,造成恶劣影响,6月4日,根据调查结果,河间市委决定,报沧州市纪委同意,免去邢富强现任职务,调离纪检监察机关,在全市通报批评。(李润达)
评析
袭警行为
须依法惩处
惊悉河北民警出警时被纪委干部追打至公安局的丑陋事件,惊诧河北有关部门仅对“纪检干部殴打出勤巡警”事件当事人作出免职调离的低调处理。
依以往惯例或潜规则而言,这不外是一件言语冲突、行为过激的小事,认过错,赔个礼,再赔偿点损失也就拉倒了。但百姓显然不满意有关部门对此事的处理结果,普遍认为,邢富强身为党风监督监察室主任,不仅败坏了党风,违反了党纪,而且还藐视法律,知法犯法,在公共场所动粗殴打正在执勤的民警,已触犯法律,因此应依法移交有关司法部门调查处置,而不能仅有免职调离这样的行政处分。
根据报道,带头打民警的纪检干部邢富强,其行为性质可以从治安管理处罚法与刑法上予以探讨认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的罚款。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由于殴打的对象是正在执勤的民警,属于妨害公务,可以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妨害社会管理的公务行为处罚,“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如果根据调查取证,情节严重,性质恶劣,民愤较大的,符合刑法总则第十三条和分则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与要求的,则可以依法定罪量刑,按妨害公务罪移交刑事司法机关处置。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该条第四款规定“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警察执法是为了维护公共安全,与哨兵一样神圣,任何袭警行为,现行法律均已作出了较为完备的规定,这是法制建设的基本要求与最低底线。
现代社会是法治社会,只有执法者与守法者均遵守法律法纪,尊重他人的生命健康及财产权利,才能构建和谐有序的社会!(作者为中国政法大学犯罪学研究所所长,博士生导师、教授 王顺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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