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找“小姐”被拒绝,两男子竟然轮奸了站街女,还抢站街女的钱用来付房钱。近日,这两名男子被思明区法院判刑。
刘某今年31岁,林某今年42岁,2010年9月24日凌晨2点左右,酒足饭饱后,两人想去“玩玩”,就骑着摩托车去找“小姐”。两人满身酒气,很多“小姐”都不愿搭理他们。
随后,两人来到站街女小苏面前询问价格,小苏感到害怕想转身离开。刘某一气之下,一把揪住她的头发,将其按倒在地,还挥拳朝其脸部打了几下。接着,小苏被带到东坪山上,刘某强行与她发生了性关系,林某也猥亵了她。随后,两人又将她带到火车站附近的一幢大厦开房,轮奸了她,房钱还是用从她包里抢来的现金付的。
除了犯强奸罪、抢劫罪外,刘某还犯了信用卡诈骗罪。近日,思明区法院对刘某数罪并罚,一审判决其有期徒刑14年6个月,附加剥夺政治权利1年,并处罚金2.3万元。林某则因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6个月,附加剥夺政治权利1年。(海峡导报 记者 陈洋钦 通讯员 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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