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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山木提出新证据 称女下属自愿与其发生关系(图)

2011年06月29日 20:01 来源:羊城晚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宋山木提出新证据称女下属自愿与其发生关系(图)
法院公布的刑事案件排期开庭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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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昨天(28日)下午,备受关注的山木教育集团前总裁宋山木涉嫌强奸一案,在深圳市中级法院二审开庭。因案件涉及隐私问题,法庭依法进行不公开审理。记者获悉,宋山木向法庭提交了数十页长的上诉状,从两大方面反驳一审法院的判决,以此证明自己“非强奸”。宋山木的代理律师甘勇明在庭审结束后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对于宋山木提出单方面测谎的要求,法院目前尚未采纳。

  昨日下午2时50分许,头戴黑色头套的宋山木被法警押入深圳中级法院刑庭。有大批媒体记者在庭外等候。庭审一直从下午3时持续到晚上7时。“山木培训”的一名女员工作为宋山木一方的证人出庭,受害人刘某本人未到庭,委托两名律师出庭。

  庭审结束后,宋山木的代理律师甘勇明接受了记者的采访。甘勇明说,此次庭审焦点还是集中在“受害人刘某是否属于自愿”上。控方没有提交新证据,而他们提供了两份证据,主要是用来证明,女方所说的宋山木曾打电话要叫人来“掳走”她,这句话不真实。根据宋山木一方的证据证明,“掳走”一词是安徽话,不是山东话,宋山木是山东人,受害者刘某才是安徽人。

  据甘勇明介绍,庭审主要还是审查案件事实,罗列的证据基本与一审相同,与一审不同的是,此次庭审辩论主要是观点的阐述与交锋。

  测谎能救宋山木吗?有法律人士提出,在我国通过测谎得出的结论不能作为法定证据,即使通过测谎,检测出任何一方有说谎的可能,也不能以此作为证据去推翻原判决结论。甘勇明回应称,关于测谎鉴定结果能否作为刑事诉讼证据使用,最高检曾有过批复,认为检察院办理案件可以使用测谎鉴定帮助审查判断证据,测谎具有一定的准确性,可以作为参考用来审查判断其他证据,所以对于判断当事人的言辞是否真实,区别真伪是有作用的,并非毫无意义。

  庭审焦点

  发生性关系是否自愿?

  一审法院:宋山木系强行与刘某发生性关系,应以强奸罪论处。

  一审法院从三方面进行了分析。第一、双方不存在感情基础。案发前,宋山木除了知道刘某叫“黄金艾伦”外,不知道她真实姓名,没有储存她的手机号码,两人没有私交。即使对刘有好感,也仅是宋山木的一厢情愿,并未得到刘某的认可;第二、案发时的特定环境:5月3日,刘某向宋山木提出辞职,宋多次挽留遭拒。于是,宋山木以打扫卫生为借口,将刘某带到地理位置偏僻的松泉公寓3栋809房,室内仅有宋与刘两人。在这样陌生、封闭的环境下,刘某作为一名处于实习期、还未真正走出校园、涉世未深的女性,单独面对平时性格暴躁的公司总裁宋山木,难免产生孤立无援、害怕之情。第三、案发后刘某的表现:刘某回到宿舍一脸不高兴,将内裤扔到垃圾桶内以示厌恶,又向男友王某和同事张某哭诉了她被宋山木威胁、拍裸照继而被强奸的事实,她整夜不得安睡。5月4日早6时,刘某前往派出所报案。

  宋山木上诉反驳称:“仅从我不知道‘黄金艾伦’叫刘某,以及没有存储刘某的手机号码,就直接推断我们没有感情基础太可笑。这些并不影响双方的交往和感情发展,我将自己的手机号码给了她,刘某接受了、储存了,也使用了,并给我打过电话,她也将其父母的电话给了我;我送给她的药品她也接受了,给她钱交罚款她也接受了。我们两人单独在健身房时,刘某向我倾诉与男朋友的感情问题,声称要和男朋友分手,这些能是老板和员工之间的正常来往吗?如果没有在健身房我说给她带来幸福和快乐,给她明确的暗示,刘某如果表示任何的反对,双方就不会发展到去老房子约会。”

  “其实,事发当时刘某是否自愿和我发生性关系,旁人虽然无法知晓,但还是可以从一些细节窥斑见豹。比如刘某在发生性关系前考虑到怕弄脏了床单,主动垫上一条蓝色浴巾,反映了女性细腻和平和的心态……”宋山木认为,刘某事发后“一脸不高兴”,可能是他没有当场给她钱,出公寓后又没有去取钱给她,而是让她单独回公司,她感到不平衡。而“将内裤扔到垃圾桶里”可能是因为内裤脏了不愿意去洗等原因,“有一点是可以肯定的,那就是刘某根本没有报案的想法,否则会被其留作被强奸的证据。”

  双方是否存在性交易?

  一审法院:索要5000元无证据证明。

  一审时,宋山木及其辩护人还辩称,双方发生性关系后,刘某向宋山木要5000元钱,事后,宋山木通过公司财务给了3000元,不排除双方性交易的可能。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中,刘某向宋山木索要5000元钱的事实,仅有宋山木的供述,无其他证据证明,法院不予认定。山木公司副校长张某某于5月5日向刘某工资卡内转入工资3000元钱,宋山木在公安机关供述该款为补偿性质,与张某某的证言、短信相印证,不能证明双方性交易。

  宋山木上诉称:“性交易的形式有多种,有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有先交易后付款的。”他称,他和刘某发生性关系后,刘某说缺钱,问他要5000元,但他觉得“5000元有点多,就给了3000元”,“我让公司以工资的名义多付给刘某3000元,是因为我不可能告诉公司员工这笔钱是我和刘某发生性关系的代价。刘某自动辞职,依照法律和公司规定,都无需支付赔偿金,刘某说这笔钱是离职补偿金,与事实不符。退一步说,即使是公司辞退刘某,其入职时间不足6个月,按照劳动法也只需支付半个月工资1336元,而不可能是3000元。”(记者 程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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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马学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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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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