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徐州6月30日电 (记者 邵国栋)29日上午,小吴按照沛县交巡警大队有关工作人员的通知要求去停车场领走他们被撞的电动自行车。但是,他要必须签字认可两个条件才能骑走电动车,一个是自己老婆孩子乘坐的电动自行车是转弯状态,另一个居然是他6个月大的儿子未使用安全座椅。最后自己还是没有签字,他坚持不认可无驾照饮酒后驾驶无牌摩托超速行驶的王某与骑电动车被撞的自己家人一起承担同等责任。
记者从沛县交巡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了解到,事故发生在5月13日下午14时18分,无机动车驾驶证的王某饮酒后驾驶无牌两轮摩托车沿郑沛公路由南向北快速行驶,行至鹿湾警务室路口处,与朱翠(小吴的嫂子)骑电动自行车由东向西行驶向南左转弯过程中相撞,造成王某、朱翠、摩托车乘坐人杨某、电动自行车乘坐人陈某以及陈某怀中六个月大的儿子受伤,两车也不同程度损坏。
6月17日,沛县交巡警大队作出认定,摩托车驾驶人王某和电动自行车驾驶人朱翠各负同等责任,杨某、陈某和她怀中的儿子在本次事故中无责任。小吴也证实,警方向他出具王某的酒检结果是“血液中的酒精含量32mg/100ml”,几天后,摩托车驾驶人王某被行政拘留15天。可是最后,自己的老婆陈某被切除一个脾一个肾,6个月大的儿子造成头部骨折。
28日,小吴对记者说,事故发生后,尽管王某及其家人送了4万元钱到沛县人民医院以供他老婆孩子看病之用。但是,4万元根本不够看病用,他和家人也不认可交巡警作出的同等责任认定。令他们想不明白的是,自己6个月大的孩子根本不可能独立使用安全座椅——宝宝椅,事故组居然也把这个作为了原因来认定。6月20日,自己已经请律师向徐州市交巡警支队提出申请,要求行政复议。
28日上午,记者随后来到沛县交巡警大队了解情况,当时出警的李警官和徐警官以“你们要采访就去政治部”为名拒绝接受记者采访。但是,在交谈中,李警官认为他的认定不是他一个人的决定,是事故组共同研究的结果。
中国法学会会员、江苏茂通律师事务所主任刘茂通律师表示,交警部门的认定欠妥。酒后无证驾驶无牌车辆是发生事故的大的原因。未保持安全车速则是发生这个事故的直接原因,如果在安全车速内完全可以及时避让或者紧急制动,从而避免事故发生。刘茂通律师分析指出,作为受害人固然存在一定的违章行为,但是比起肇事车辆毕竟不是造成事故的首要原因,因此认定为对等责任,是没有充分依据的。
江苏清正苑律师事务所史先秀律师也表明了自己的观点,本案的肇事者在当前相关部门一再严禁酒驾的情形下,其在酒后,不仅无证,还超速驾驶,应当说其情节还是比较恶劣的。其不仅应当受到相关的管理处罚,甚至还可能触犯刑事犯罪,还要向受害者承担相关的责任。其酒后、无证、超速驾驶,但并不必然承担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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