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籍农民工晏庆海到佛山南海粤华公司务工期间不幸患上职业病,为此,晏庆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原工作单位赔偿医疗费、伤残补助金、后续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费用约合人民币106万元。6月28日,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就该系列案作出终审判决,判决认为晏庆海患工伤的事实清楚,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判令粤华公司赔偿晏庆海各项费用39万多元。
法院从人性化角度考虑到晏庆海远在河南,而且身体有待康复,相关判决已通过邮寄方式送达,并已电话通知晏庆海。
法院查明,晏庆海在2004年进入粤华公司,从事看退火炉工作,双方在2008年2月签订合同,约定合同期限从2008年2月21日起至2010年2月20日止。晏庆海解除合同必须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粤华公司等。
晏庆海因突发气胸病于2008年7月28日至同年8月8日在医院治疗,支付医疗费4989.67元,粤华公司同意晏庆海出院后休息三个月。2009年1月5日,晏庆海向粤华公司递交辞工书,以买好6号车票回家过春节为由申请辞工,其申请同日获粤华公司同意。
2009年9月11日,晏庆海经广东省职业病防治院诊断为三期尘肺,随后晏庆海向相关部门申请认定工作,获支持。
2009年11月18日,佛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鉴定结论认定晏庆海于2009年9月11日因工受伤,经治疗医疗终结期满,医疗终结期为16个月,伤残等级为二级,护理等级为不入级。晏庆海不服申请复查,同年12月28日,佛山市劳动鉴定委员会作出复查鉴定书认定晏庆海的伤残等级为二级。
晏庆海请求法院判令粤华公司支付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费、职业健康检查费、劳动能力鉴定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合计人民币301774.64元获法院判决支持;申请粤华公司支付精神抚慰金10万元的请求,法院酌情判令粤华公司赔偿9万元。此外,晏庆海要求粤华公司支付的护理费及护理人的伙食费、残疾赔偿金、后续治疗费合计人民币661301.63元未获法院支持。
二审期间,晏庆海向佛山中院提出司法鉴定申请,申请对其患职业病后的后续治疗费用进行鉴定。佛山中院认为该鉴定申请与晏庆海的后续治疗费的主张存在联系,准许其申请并依法委托佛山市第一人民医院法院临床司法鉴定所对晏庆海的后续治疗费是否必然发生,评估后续治疗数额等事项进行了鉴定。
2011年4月21日,该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晏庆海的后续治疗费不是必然发生,为维持患者目前的身体状况,建议患者保持脱离粉尘作业,在没有发生并发症的情况下,为增强机体抵抗力、改善症状、预防并发症的发生,建议可以自愿采用门诊治疗方案(每年共需药费约1243元)。
佛山中院认为,根据鉴定意见书,晏庆海的后续治疗费用不是必然发生,故其主张后续治疗费在本案中不能确定,如日后后续治疗实际产生了费用,晏庆海可另行起诉主张。
佛山中院同时认为,晏庆海已获粤华公司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6877.06元,即使晏庆海按鉴定结论自愿采取门诊治疗,其获得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也可作为必要的门诊补助,故其在本案中同时诉求粤华公司一次性给付尚未发生的后续治疗费,有违公平原则,易产生重复补助,对超出上述门诊补助外的后续治疗费用,晏庆海可另行主张。(黄志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