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次嫖娼后他都拍照片写网文发到博客上 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
“佛山大炮”被判刑一年
从2010年3月到11月,共嫖娼70多次,每次嫖娼后,还用手机拍摄嫖娼时的照片,之后撰写嫖娼心得发表到其名为“佛山大炮”的博客里,到被抓时已发布了171张图和70篇嫖娼心得。羊城晚报记者29日从南海区法院获悉,被告人林某犯传授淫秽物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记者了解到,被告人林某,男,1988年9月3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壮族,文化程度初中,务工人员,住横县新福镇三阳村委江边村11号。于2010年11月21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0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南海区检察院于今年3月24日向南海区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林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罪。
检方指出,被告人林某被捕前一直在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某实业有限公司工作,于2009年3月在网易博客申请注册网名为“佛山大炮”,先后多次利用公司电脑将其嫖娼的情况用自己的手机拍照并写成网文,在其博客上发表,至2010年11月21日被抓获时止,共上传照片171张和网文48篇(经鉴定其中9张相片及48篇网文属淫秽物品),淫秽照片浏览人次为4499次,其写于博客里面的48篇淫秽网文浏览人次为7025次。“佛山大炮fans”转贴在佛山某论坛上的被告人的淫秽文章和照片的点击数为55756人。
据林某交代,他第一次嫖娼时正好17岁,一位茂名大叔带他走进了发廊,从此以后他就一发不可收拾,觉得嫖娼就像吃饭一样平常,从2005年到被抓前,共嫖娼大概300次。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林某传播淫秽物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传播淫秽物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至二年。
羊城晚报记者29日从南海法院获悉,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林某传播淫秽物品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法院认为,被告人林某利用互联网传播淫秽物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鉴于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酌情从轻处罚,依法判决被告人林某犯传授淫秽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郑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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