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大诉讼法构建程序法框架
1978年,随着改革春风的来临,新中国民主法制建设蓄势待发。
1978年11月,为十一届三中全会作准备的中央工作会议在北京召开。邓小平同志在这次为期36天的会议上,作了《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团结一致向前看》的报告,明确表示要“加快立法”。
“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十六字方针”。1978年12月,十一届三中全会胜利召开。中国民主法制建设的航向由此拨正,立法的号角由此吹响。
“‘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这4句话实际是两层含义:一层是必须加强法制建设,加强立法工作,使我们国家各项事业的发展都有法可依,纳入法制的轨道。另一层面,我们制定的任何法律都必须要执行,如果违反了要予以追究。”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李飞说。
1979年3月,根据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的决定,全国人大常委会设立法制委员会,协助常委会加强法制工作,由彭真担任主任。法制委员会刚刚成立,彭真同志就亲自主抓7部法律的起草工作,创造了3个月制定7部法律的立法佳话。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刑法、刑事诉讼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这7部重要法律密集出台,迈出了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重大步伐。这7部法律为我国全面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奠定了坚实的法制基础。
2011年2月,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刑法第八个修正案,已是第八次修订的刑法依然秉承着1979年起草刑法时的宗旨。
1979年起草刑法时,立法者对于打击犯罪、保障人权给予了前所未有的重视,并在刑法总则和分则中充分体现了这一宗旨。
1979年,与刑法一道,刑事诉讼法获得通过。这两部法律与同时出台的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一起,使“文革”中陷于瘫痪的司法机关由此全面拨乱反正,恢复了办案工作。
1982年3月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民事诉讼法(试行),填补了民事诉讼立法的空白。这对于解决民事纠纷,保障公民民事诉讼权利,促进经济社会发展,起到了重要推动作用。此后,1989年4月4日,七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了行政诉讼法。
3部诉讼法,构建了诉讼程序法律部门的框架,也为实践“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承诺奠定了坚实的程序基础。
在北京航空食品有限公司的荣誉室里,至今仍存放着一件特殊的展品—— 一页镶在镜框里的批准文件,文件号为“外资审字(1980)第一号”。这是30年前,内地批准成立的首家外资企业的文件,而这个首家中外合资企业是因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诞生而出现的。
改革的春风催生了一批具有中国时代特色的法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颁布后,外资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陆续出台。到1985年年底,全国累计批准设立的中外合资企业已达2300多家……
1986年4月12日,六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中国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这对于当时正处于改革开放进程中的中国而言,无疑是一场革命。无论是1986年的民法通则,还是先后出台的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技术合同法、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继承法、收养法、企业破产法(试行)、海商法等一批单行民商法律,都是共和国法制建设的深切呼唤,是中国法治进程的巨大进步。
据统计,第六届、第七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共制定150件法律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为法制建设奠定了重要的基础。
民生领域立法步伐加快
1992年邓小平同志南巡之后,在市场经济的转型中,一部部有关市场经济的法律密集出台,为构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保驾护航。
1993年12月29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公司法,标志着中国走上了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法制之路。
1998年12月29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高票通过证券法,实现了中国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轨的又一次重大突破。
有评论认为,对于证券市场和广大股民来说,这是“最大的利好消息”。
经济合同法开启了中国合同法律制度的大门。此后,涉外经济合同法、技术合同法相继出台。三大合同法“三足鼎立”,对经济社会发展产生深远影响。
2001年12月10日,中国正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在其前后,我国及时修改了一批法律,包括3部外资企业法、3部知识产权基本法和海关法、保险法等,维护了国家的经济利益和经济安全,进一步完善了我国对外开放的法律环境。
与市场经济立法一样快速发展的,还有中国的立法制度。
1997年9月12日,党的十五大报告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党的十五大确立“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并提出到2010年形成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宏伟目标,为未来法制建设指明了方向。1999年,“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写进宪法,法律的权威上升到全新高度。
党的十六大、十七大也都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设提出了具体要求。
党的十六大以后,新一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加快民生领域和社会领域立法的步伐,抓紧制定在法律体系中起支架性作用的法律。公务员法、行政许可法、物权法、企业破产法、企业所得税法、侵权责任法、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一大批法律陆续出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