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男子在结婚十多年后,发现儿子并不是自己亲生的。根据妻子“交代”的事实,该男子将妻子的老板告上了法庭,要求该老板赔偿其各项损失114万余元,其中精神损失费100万元。日前,经本市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由被告老板给付原告10万元,并免除原告债务。
案情回放 得知儿子非亲生
男子刘某在某公司从事行政工作,1999年他和女朋友小雨结婚。约两年之后,两个人的爱情结晶降生。刘某非常喜欢这个儿子,父子二人的感情很好。孩子小时候,刘某一把屎一把尿地拉扯孩子。孩子上幼儿园时,不管刮风下雨,他总是准时接送孩子。转眼间,儿子已经十来岁了,但刘某隐隐感觉到,他和自己不太一样,一些亲朋也表示怀疑。
刘某开始犯了嘀咕,最终他无法再沉默下去,决定带孩子去做亲子鉴定。去年的一天,他带着孩子来到天津医科大学司法医学鉴定中心进行了鉴定。该中心出具的《亲子鉴定书》结论为,刘某与孩子不是亲生父子关系。
刘某的律师对记者说,听到这个消息之后,刘某受到很大打击。几个月后,在刘某的要求下,小雨和儿子也做了亲子鉴定,结论为,小雨和儿子是亲生母子关系。
妻子在结婚约两年后生的儿子,这个孩子肯定是在婚姻存续期间怀上的。刘某为此异常苦闷。孩子到底是谁的呢?刘某想来想去,怀疑是妻子所在公司的老板捣的鬼。在过去的几年里,老板对他们家出奇的好,而且还给他们买了一套房子,落户在小雨名下。经再三追问,妻子终于“交代”了,这个孩子的确是老板的。
法院审理 男子获赔10万元
刘某无论如何无法接受这个事实,决定向老板讨个说法。日前,他找到律师,准备提起诉讼。
更为麻烦的是,刘某和妻子的老板还存在着债务关系。他从前向该老板出具过一份将近10万元的借条。如果该债务关系成立,刘某的获赔数额肯定会缩水。
虽然案件情况比较复杂,但刘某还是决定以侵犯人格权为名起诉老板。他在诉状中称,长期以来,他对儿子视若己出,在共同生活中,对孩子呵护有加,并与其建立了深厚感情。在知悉孩子并非自己的亲生骨肉后,他无法接受这一残酷现实。刘某认为,被告的行为不但给他造成抚养费等财产损失,更为严重的是,使他在精神上遭受了极大的痛苦和伤害。因此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14万余元。其中14万元系抚养费、医疗费等各项费用,另外100万元是精神损害赔偿金。
法院受理该案后,先后多次组织双方进行调解。老板并未露面,其律师对孩子的归属不置可否,但表示孩子以后的花费不用刘某管了。
在法官的主持下,双方最终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老板给付刘某10万元人民币(当庭给付),老板自愿免除刘某的债务。而且对赠予的房屋不再主张权利。双方就本案的纠纷一次性了结,双方无其他争议。
律师说法 市民要维护“人格尊严”
击水律师事务所律师徐国强和鲍宏声表示,法律上讲的一般人格权的范围很广泛。概括起来包括“人格独立”、“人格自由”以及“人格尊严”等内容。在该案中,刘某的“人格尊严”受到了侵犯。“人格尊严”是指民事主体作为一个“人”所应有的最起码的社会地位,并且应受到社会和他人最起码的尊重。是人的主观认识和客观评价的结合。侵犯他人人格尊严的,应该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近年来,像刘某这样的遭遇在国内时有发生,而且一些亲生父亲根本不愿意和孩子做亲子鉴定。那么,是否可以推定生父与孩子具有亲生父子关系呢?目前,法律界有一种观点是,可以推定生父与孩子的父子关系,但也有很多人持反对意见。而在法律上,对此并无具体规定。
法律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征求意见稿)有这样的条款: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生育的子女,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非婚生子女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的,如果非婚生子女一方提供的证据能证明双方可能存在亲子关系,另一方没有相反的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非婚生子女一方的主张成立。
但这只是一个征求意见稿,亲生关系是否可以推定,尤其是刘某这种情形的,目前还是个未知数。记者 张家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