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6月30日下午经表决,通过行政强制法。该法共7章71条,其中,明确规定,“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该法自1999年开始酝酿到通过历时12年。(6月30日中国新闻网)
由于牵涉公共利益、执法部门利益以及公民权利,行政强制法从1999年开始酝酿,历经全国人大四次审议,历时12年,如今终获通过,令人欣慰与期待。用法律的形式规范行政强制权,体现了行政强制的“法定原则”。行政强制法在保证行政机关履行行政强制权力,提高执法效率的同时,也对行政机关进行了限权的法律设计,其中不乏亮点。
比如,该法规定,“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适当。采取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的目的,不得设定和实施强制。”“实施行政强制,应当坚持教育与强制相结合”限制了行政强制措施的滥用。充分体现了行政强制措施“不得滥用”的立法原则。
比如,行政强制法明确规定,“当场告知或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后立即通知当事人家属实施强制措施的行政机关、地点和期限”。此外,实施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得超过法定期限。实施行政强制的目的已经达到或者条件已经消失,“应当立即解除”。行政强制法不是为了强制而强制,而是着眼于解决问题。该法回应了民众核心利益关切,在维护行政强制权威的同时,也注重了对公民合法权利保护,贯穿了以事实为依据,以人为本的法律精神。
再比如,行政强制法还规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行政强制的设定机关和实施机关就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提出意见和建议,“有关机关应当认真研究论证,并以适当方式予以反馈。”如此规定疏通了民意渠道,有利于公民、法人、其他组织与行政机关的良性互动。
换个角度看,行政强制法不乏亮点。但是“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能以自行”,善法还要善施。行政强制之所以被滥用,不仅在于没有专门的法律规定,而且与权力滥用惯性有关。行政强制法获准通过只是保证行政强制行为合法有效的基础工程。并不能从根本上保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还应该追寻行政强制权力被过度使用的权力根源。因为有些行政强制行为除了做法本身违法违规以外,权力意志凌驾于法律之上的问题也不可忽视。
虽说法律规定充满善意,但是行政执法工作千头万绪,更多的行政强制行为靠地方行政机关与执法部门去完成。如果行政机关与执法者对行政强制行为自由裁量权过大,如果有人头脑中的长官意志作祟,他们仍可能滥设行政强制。尽管被行政强制者有权提出意见和建议,行政机关有义务以适当方式反馈。但是如果没有配套的问责处罚措施跟进,行政机关会不会认真反馈意见,会不会诚心纠错,还要打一个问号。如果不理清这些问题,违法行政现象恐怕难以避免。
在现实执法生态中,某些领导的话往往比法律更管用。坊间流传这样的顺口溜:黑头(法律)不如红头(文件)、红头不如白头(领导批条)、白头不如口头(领导指示),就是官本位盛行,长官意志高于法律、文件的现实缩影。因此,行政强制法虽然从程序上规范了行政强制行为,但是还不能彻底解决权大于法的问题,从根本上保证行政强制实体正义。
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除了给行政强制立规矩以外,还要完善权力监督机制,从根本上改变权力高于正义、高于法律的问题,确保政府依法行政。在这方面,公共行政管理专家丁煌的建议值得听取:“改变单纯向上负责的行政工作模式,绩效评估主体由单一化转向多元化。”如果民众对领导干部拥有监督权、评价权,且评价意见影响到领导干部绩效评价。这样,那些滥设行政强制、不尊重公民合法权益、奉行长官意志的官老爷们会有所顾忌。(叶祝颐)